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一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自經濟部工業局96年10月25日(工地字第09600781610號)函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開始,迄今已3年5個月。
期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2010年6月4日)退回本案,並請苗栗縣政府就審查意見(限期6個月內)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苗栗縣政府於100年1月13日再度函送本案,並已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3月10日)經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
檢視苗栗縣政府對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約有幾種回覆方式,包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提供錯誤資料、置之不理等,而這也正是區域計畫委員幾度審理本案過程中,理性討論所面對的最大「困境」。苗栗縣政府根本無法(或者不願意)面對理性的提問,亦從未釐清所有問題,更對委員提出關於「合理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提問,完全沒有提出明確的分析、評估、說明與回答。
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因為本案根本是「不對的事、也選了不對的地方、更是對社會、人文、農村價值有極為嚴重且不可回覆的衝擊」,理由如下:
第一,2010年7月20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接見學者及農民代表後明白表示「未來規劃開發園區不要輕易動到農業區或者特定農業區,尤其是符合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我講要正面因應糧食危機問題,所以國家很多特定農業區不應該輕易移用」,而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亦追隨其後對媒體說「吳院長指示特定農業區要優先保護」。試問,此一背離行政院的承諾與施政方針的開發案,有何合理性?
其二,苗栗縣府從未釐清選址有幾個基地(方案)、如何評選(過程)、替代方案等,僅列出4個指標(距高速公路、既成都市發展地區、限制發展地區、產業群聚),更未說明指標怎麼確定、透過什麼程序、適宜性分析怎麼進行等。此外,縣府亦從未提出財務計畫,卻可妄下斷言「財務結構並無問題」。簡言之,這是一個沒有選址、沒有適宜性分析的唯一基地,也是沒有財務評估的唯一方案,這樣一個不科學、非理性的荒唐開發案,合理性何在?
其三,依據「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之「閒置工業用地查詢結果」(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係縣府招商使用資料),苗栗縣內有大量「已開發並閒置」的工業用地,另有更多「未開發」的已編定工業用地,主要分佈在竹南、頭份以及苗栗市。大量工業用地閒置,工業局卻放任本案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必要性又何在?
其四,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的基地所在,是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所稱的「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更是稻米及其他作物的高適宜地區。且灣寶地區歷經土壤改良、農地重劃以及灌溉農水路改善,成為「物理條件佳、生產力高」的優量農業區,主要生產西瓜、花生、甘薯以及水稻,並與主婦聯盟消費者基金會合作發展有機農業,2010年更開始種植小麥。簡單的說,此地係屬「宜農不宜工」且應完整保護的優良農地,而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乃是將工業擴散到完整的農業用地與特定農業區,完全不適當。
最後,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苗栗縣府提出新方案,園區總面積235.51公頃(原申請總面積362公頃,後經修改為334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103.6公頃(佔43.99%),屬私人土地82.06公頃(佔34.84%),不論新、舊方案,皆將大面積徵收私有土地並侵吞優良農地,殘害健康的農村、農民與農地,進而打擊農業經濟並危及農糧安全。這是台灣社會典型的高舉「土地徵收」大旗,卻長期蹂躪農鄉與農民的暴虐行為,更是不適當開發案的極致展現。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根本違背政府的國土資源空間配置、農業與農地施政,乃至於工業發展方針。一個「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的開發案,只會讓國土徹底失控與濫用。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