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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9日 星期日

消失中的彰南農地



長期以來,經濟成長作為主導台灣社會發展的集體信仰,造就了一種扭曲而偏頗的認知,即工業就是好的、對的,而農業總是不好、不對的。為了滿足工商與都市發展的需索,於是農業成為台灣社會發展的邊緣的工具,不僅是供應工商發展的糧倉與人倉,更是滿足都市發展用地需求的地倉。因此,「以農養工」的政策從未停止,雖然現今的農業生產環境已因此出現重大危機,但「犧牲農業」仍然變本加厲的走下去。

國土計畫中本即編定許多的工業用地,做為工業使用的空間配置,也藉此計畫約束與規範土地使用行為,但這些工業用地往往不被青睞而未開發或開發後大量閒置,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反而放任甚至協助工業與都市無度的需索,不斷的變更並徵收完整、優良的農地,彷若不將農地耗盡絕不甘休。

這種對土地恩將仇報的浩劫式使用模式,其實是不要明天、沒有明天的發展,也是一種自我毀滅的發展。因為,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自己的糧食供給系統,就不會是一個國家(台灣糧食自給率一直徘徊在30%上下),一個社會如果沒有安全的糧食,就不會有健康的人民。台灣國土管理的失控,農地遭受蠶食鯨吞而消失,並致使農地與工業廠房相鄰,這樣的危機不僅從未停止,甚且越演越烈,但最可怕的是,社會不知不覺。

616日,筆者與彰化溪州水尾村民參加了「彰南產業園區」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專案小組)審查,看見相同的土地開發模式,重複不斷的在各地方複製,台灣的農地就是這麼一步一步地被奪走。

台糖土地大方送

台灣社會因民間對浮濫圈地的徵收行為日益瞭解,因而反對不當徵收的呼聲日益擴大,於是地方政府的圈地開發行為,紛紛轉向產權單純、取得容易的國有土地。但國有土地是全民所有,更是世代所有,管理機關僅是全民與世代的土地代管者,並非土地擁有者。

而日治時期徵收民地交由會社種蔗產糖的土地,戰後由台糖全面接收超過11萬公頃,這些土地的取得不公不義,接管者不國不民,土地權屬不公不私,既是台灣社會重要的生產環境,卻又是農業主管機關無法管理的範疇。台糖的最大股東正是政府(經濟部),因其土地產權超級單純,取得也超級容易,因此成為政府主導的開發覬覦並且垂首可得的對象。而台糖也任憑予取予求,賣糖轉為賣地,成為台灣保護優良農地的大漏洞。

彰南產業園區的開發,就是看上台糖位於彰化溪州的水尾農場完整土地(計畫面積約98.28公頃,台糖土地約95.36公頃,約佔97%),並且引用經濟部主管的「產業創新條例」進行徵收。而台糖公司也完全配合,直接將該土地劃歸為「業務上無須保留必要之出售土地」,並且以「配合政策確需使用」為名,連協議價購都免除,開門讓政府直接徵收。

 


人民不知情

許多的土地被徵收者,往往是在接獲地方政府土地及地上物查估通知時,才得知土地將被徵收,而此時大抵也幾近走完行政程序。彰南案由於徵收的是台糖土地,當地居民更是完全被埋在股裡,該案已完成環境差異分析以及開發許可審議,因為不知情,民眾在審議過程中完全喪失參與及表達意見的機會,當知悉此事時,已是行政程序的最末端--土地徵收審議,這一直是台灣社會土地正義與公共治理的困境。

但這卻也正凸顯了《土地徵收條例》立法的基本價值與精神,就是要透過嚴謹的公益性、必要性審查來杜絕浮濫徵收,同時,也彰顯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查權的重要性。事實上,這也是過往土地徵收最為人所詬病之處,因為幾乎所有的開發案在通過環評與土地使用審查後,即被認為具有必要性與公益性而快速通過徵收審查。

69日內政部發言人室發佈新聞,表示「內政部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程序嚴謹絕非形式審查」,且對於已完成土地使用審定的計畫,「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土地徵收案件,如有不符規定者,即不予核准徵收。」這是大埔案的社會效益,但也因此公民社會一定要更積極的參與監督土地徵收的審查,才能真正避免圈地徵收。

區位不適宜

彰南產業園區基地不僅位於中部重要農業生產地帶,亦緊鄰台灣中部主要的農業生產鄉鎮(彰化溪州、埤頭、竹塘與雲林西螺),而該處亦有缺水與地層下陷,以及影響高鐵與封井等問題。

2007年內政部營建署為因應不斷出現的園區開發,由城鄉分署完成「台灣新產業園區空間分佈策略規劃」,其中對於彰化設置產業園區的適宜性分析結果,為彰北之適宜性高於彰南。此外,依據彰化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成果,彰化縣發展優勢之稻米特定農業經營區前三名分別為溪州、埤頭與竹塘,正是緊鄰本開發基地之生產敏感地區。

可見這是一個完全不適當、不合理的區位選擇,而彰化縣府竟提出一個農地資源空間規劃相衝突,以及消滅稻米發展優勢地區的開發案。其實,這樣的產業園區開發,只是台灣大大小小園區開發案的縮影與寫真。

粗糙的公益性、必要性評估

一直以來,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評估往往被簡化為就業機會、年產值,讓所有的徵收開發幾乎都大獲全勝、無往不利。但產值與就業機會到底如何算計、如何獲得,以及這些利益如何分配,卻往往沒有詳實的分析,也因此根本無法檢視這些經濟利益是否真的能夠被創造、是否具有「公」益性。更重要的是,經濟利益只是公共利益的一部份,對農業生產環境而言,除了經濟生產之外,還有社會文化、生態環境等價值,但這些實實在在的農業公共利益卻完全被忽略、漠視。

此外,開發單位對於必要性的評估,幾乎都不會完整呈現各鄉鎮閒置工業用地之區位與面積(含規劃未開發、已開發但閒置),也一定會迴避基地選址的分析(包括有哪些基地、哪些方案可供選擇,以及如何選得該基地),在基礎資料闕如的情況下,根本無法檢驗其必要性。

彰南產業園區評估報告亦然。因此,彰化縣府在沒有進行糧食安全影響評估之下(包括量與質),即以農地面積足夠作為理由,認定本園區之開闢對於國內糧食安全「影響甚微」。這種粗糙與蠻橫的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目的就是為了誤導審查委員,而依此評估方式,台灣社會任何一片農地亦皆可被圈地橫奪。

事實上,彰南產業園區不僅不具有公益性,開發完成的土地將出售給予少數的需地廠商(建大、正新二輪胎產業),並且預定自林內淨水廠以專管提供廠商水源。這種無條件為少數資本家提供水、土資源的園區,就是量身訂作,甚至有圖利之嫌的開發案。 
 
 

當天筆者聽完開發單位(彰化縣政府)的「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後,也詳細聆聽地方民眾(反彰南產業園區自救會)提出的「公害性及非必要性評估報告」。正面的看待,在一個荒謬開發案的逼臨下,彰化縣溪州鄉水尾村民不僅踏上公共領域,成為台灣社會實實在在的公民,更是自我訓練成為守護農地的專業者。但反過來看,這樣的社會實在令人感到悲哀、感嘆,這樣的政府真的令人痛心至極。

農業用地只有被變更一途嗎?為何長期閒置(仍作為農業使用)的工業用地從未能變更回歸農業用地?農業生產環境只能不斷惡化嗎?彰化溪州水尾農場會不會是另一片即將消失的良田?我們不應只拭目以待,而是應該集體的關心、在乎與行動。

2012年7月4日 星期三

中平工業區開發案駁回的背後

所有的土地開發總會找來許多「理由」,但只要仔細檢視,這些理由要不是連開發者都說不出個所以然的喃喃自語,就是不堪檢驗的「高貴而虛假」的藉口。簡單的說,找理由是作文比賽,一點也不重要,最要緊的是土地變更與「土地開發這檔事。
苗栗縣銅鑼鄉「中平工業區開發計畫」案,苗栗縣政府以「讓年輕人回流」為名,卻無法具體說明如何回流,更迴避一再對農鄉的清除、掃蕩與消滅,628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12次審查會將本案駁回。
「中平工業區開發計畫」案於98122日函送區域計畫委員會,在將近3年半的過程中,歷經5次專案小組審議,但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中關於本案最重要的、縣府該做的工作,苗栗縣政府並未依小組審查意見執行,包括取得農委會同意、依行政院長談話紀要(行政院秘書長99727日院臺農字第0990101154號函)進行檢討、提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進行環評(201117日環評大會退回專案小組後即未再送件)等,致使本案之審議一再重複繞圈子,許多應先釐清的核心問題從未被釐清,如必要性、合理性、無可替代性、公益性、區位適宜性、閒置與未開發工業用地的利用性以及與農糧政策的衝突性等。顯見縣府對內政部、委員會與小組委員不尊重,更嚴重的是長期蹂躪土地所有權人並一再耗費社會資源。
苗栗縣政府無法釐清本案之正當性,但現有許多資料卻可證明本案不正當,包括:
1.由苗栗縣政府「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網頁中「閒置工業用地查詢結果(2010423日)」(此資料並曾在201064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後龍科技園區時,由苗栗縣政府確認係縣府對外招商所提供之資料)可知苗栗縣有大量未開發與閒置工業用地。
2.苗栗縣政府本該提供上述資訊,以反映國土規劃中苗栗縣整體工業用地編定情況,但縣府卻僅提供經濟部工業局報編之工業區資料供委員審議,並藉此強調出售率、使用率高(甚至滿載)、需求大於供給,顯然是以不完整之資料誤導委員審查。
3.本案基地緊鄰縣府評估認為區位不佳、使用率相對偏低之中興工業區,且基地狹長並被道路(台72)切割,完全沒有完整性之考量,更未提出任何替代方案,顯然基地之區位選址有極大問題。
4.農委會於2011510日宣布,台灣糧食自給率將由現今的32%提高為202040%,本案變更特定農業區,並有污染農業生產地帶之疑,且三年審議過程從未取得農委會同意,明顯與國家農糧、農地政策相違背。
5.本案使用完整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93.6%),並將徵收私有土地7.0141公頃,不僅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及取得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且所在地(中平村)全村反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及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之規定。
依據上述,「中平工業區開發計畫」案既不適當又不合理,且與國家政策法制相違,更無法獲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根本沒有許可開發之條件,因此,「駁回」只是回歸國土規劃的常軌與正道而已。
本案駁回後,媒體朋友來電詢問我有何指標意義,坦白說「沒有」。但在許多個案的參與過程中,我一再看到開發單位高貴而虛假的理由,且一旦這些理由被戳破,卻仍執意開發,甚至由中央下令讓內政部、委員會屈服成為背書的工具,顯然該開發案一定「別有所圖」,且「所圖」往往是關乎政治、政商關係、地方派系而不能說的龐大利益,中科三期、四期正是最鮮活的案例。此外,我更看見行政院農委會對於守護農地的弱勢與示弱,以及經濟部工業局毀滅農地的強烈企圖心,本案審議過程一覽無遺(詳見會議紀錄),而這正是一切癥結所在。

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農地多功能性的台灣經驗:底渣回填


20111118保育團體與立委召開記者會,揭露台中清水、龍井等農地遭回填垃圾焚化爐底渣,與會之環保署官員稱業者合法申請,並未違反環保署的再利用規範,但農委會官員則認為業者之現場堆置已違反農地使用(非農地農用)。
2012213行政院環保署召開「垃圾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草案」公聽會,其中「第7條增訂產品使用於農地時,不得用於直接農用之用途範圍,以降低經食物鏈傳輸污染風險;如非作為直接農用之用途範圍,施作時須具備隔離措施,並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環保署並於次(14)日發出新聞稿回應媒體「焚化爐底渣放行農地」之報導,並澄清「是加嚴管理,非放行填農地」。
從環保署的作法與說法,可以確定幾件事:第一是焚化爐底渣回填確有污染風險。第二,環保署的修正草案確實是對底渣業者「加嚴管理」,因過往根本沒有管理。第三,但也確定修正草案是對農地使用與農糧安全管理開門「放行」,因為原有管制體制(法制與行政)並未同意。第四是最荒誕的事,環保署突然變成農地使用的主管機關,且愛怎麼用就怎麼用,而真正的主管機關(農委會與內政部)卻置身事外。
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在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政策宣示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興建農舍,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於2001年共同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共同管制農舍申請資格、建築規範等。但底渣回填農地本就是一種農地使用行為,其管理方式卻是由環保署主導,並自行劃分可與不可使用、如何使用?顯然地,整個政府的行政體制已是多頭馬車亂了套,而台灣社會風險的威脅(農地危機、糧食安全)已非兵臨城下,而是上演實境秀。
好吧,如果環保署要獨攬業務,那麼就必須具體回答以下問題:
1、底渣回填憑什麼可以分為直接與非直接農用、依據為何?又為何直接農用需降低傳輸污染風險,而非作為直接農用就不需要?
2、底渣回填非作為直接農用之農地,將影響農地之範圍、面積、區位分佈如何?對於農地健康與農糧安全有何衝擊?是否完成全盤評估?
3、底渣回填再利用是不是土地利用行為?若不是,為何不是、怎樣才算是?若是,現行法令如何規範?若無法規範,如何補救?
4、農地農用是農地政策的首要目標,底渣回填農地是不是「農用」?若不是,為何開門放行?
1990年代開始,以歐洲為主的許多國家,重新肯定農業與認同鄉村的價值,認為農業扮演的角色與農地的價值不只是鄉村的經濟生產,更重要的是環境與景觀的維護、水資源的管理、洪氾的管制以及社會文化的承襲等功能,此一農業與農地多功能性(Agricultural Multifunctionality)的觀念亦已成為歐盟、瑞士、挪威、日本、中國、韓國等國家對抗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農業貿易觀點,保護本國農業、農地與農民利益的基本立場。
201151011日農委會舉行「全國糧食安全會議」,得出14項關鍵策略,其重要結論包括:訂定國內糧食自給率,在 2020 年提高至40%(目前為32%);訂定糧食安全風險管理及強化農地維護、農業用水有效利用等。農委會新聞公報並宣稱:兩天結論將與相關部會納入政策規劃項目,具體落實,以維護國內糧食安全。台灣農業的多功能性與農地的多功能價值已不言自明。
然而底渣回填農地,不論是直接或非直接農用,已是一種嚴重危害農糧生產環境的利用行為。難不成是環保署創新思考,意圖創造全球農業與農地多功能性的新地景:底渣回填。
人與土地的交惡,正是人與自己交惡的第一步。環保署應該懸崖勒馬,勿以環保之名染污農業生產環境,這是與農為敵,並讓全民面臨風險威脅。而農委會與內政部更應勇敢站出來,對底渣回填農地說不,這只是盡一份應然的職與責罷了。

本文刊載於上下游新聞市集

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關於興建農舍問題--給民進黨蔡英文主席的一封信

前言:2011年10月10日,筆者針對興建農舍問題去函民進黨蔡主席,2011年12月26日中央黨部秘書處回函。選後,公開回函與文章。


蔡主席,您好:
近日,有關貴黨蘇嘉全副總統候選人其妻在屏東長治鄉農地興建豪華農舍之事,成為社會輿論焦點。本人靜觀媒體報導後,深刻認為民主進步黨並未面對問題,貴黨對社會的所有說明,不僅未見對農地與農舍問題的前瞻,遑論改革的遠見。甚至蘇嘉全先生的所有回應,完全沒有自我反省,只有推託、遷就甚或質問別人的打爛仗,簡直令人失望到極點。
作為一個備受人民期待再度執政的在野黨,再不展現出眾所盼望的清明格局,難道真要讓台灣人對民主政治徹底絕望?
長期以來,台灣農鄉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工具,農業淪為都市文明的附庸而始終不被肯定,農鄉不僅是提供糧食的「糧倉」,以及提供都市勞動力的「人倉」,更成為都市與工業發展搶地的「地倉」及搶水的「水倉」。
現階段農地面對外在力量的挑戰主要有二,一是以都市或工業發展之名,變更農業用地為都市或工業用地,鯨吞完整農地。例如進行中的新竹竹北「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簡稱璞玉計畫)」,本案由新竹地方藍、綠政客合流同謀,摧毀璞玉良田,將是民進黨不論執政與否都必須面對的土地不正義問題。第二是以農舍興建之名,興建豪華住宅,蠶食農地。此二挑戰將造成台灣農地與農糧危機,且事實是,台灣早已處在危機之中。
以農舍之名在農地上興建豪華住宅,源於制度性的開門,即是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不僅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興建農舍,新購農地亦可興建農舍,直可謂全面開放。並於2001年由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試圖對農舍申請資格、建築規範進行管制。但制度性的缺口一開,即難再予限制,何況對農民與農業使用定義不清,以及授權地方政府審核、認定下,令台灣社會見縫就鑽的私民特質有如野火燎原。唉,今日遍地豪宅農舍,以及中央與地方詮釋莫衷一是之亂象,早在2000年修法時即應預見。
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面對農地投機炒作與豪宅興建,已開始進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修正,除增訂「申請人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等做為農民實質身份審查要件外,並規定禁止興建農舍地區,以及對興建集村農舍進一步規範。但該修正(草案)在今(2011)年75的公開說明會遭建築投資、仲介業與政治人物(特別是執政黨立委)強烈反對。
因此,建議民進黨應善用此契機,向社會宣布,選後將立即推動制度性的源頭改革,一方面評估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的政策成效,分析十年來農舍興建呈現的問題,另一方面瞭解農民生活現況與需求,並藉此進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的檢討、修正(甚至廢止)。簡言之,重新檢討開門機制,讓制度性缺口消失。如此,才能凸顯貴黨與藍色嗜土政黨的區隔,真正回歸土地正義的精神。
最後,對於蘇嘉全先生其妻之作法(興建豪宅農舍)以及其本人之說法,若作為一個尋常百姓,可以被理解,因為「鑽營」的確是台灣私民社會最為人詬病的常態,此一常態必須以制度性的改革加以遏止。但是,作為一個政治人物,特別是擔任過農委會主委以及內政部部長(農業、農地與農舍的主管機關),這樣的作法與說法,都是不對、不應該且令人不齒的。因為,這已不是制度性問題而已,更是道德問題與價值問題。試想,作為農地與農舍把關手的農委會主委與內政部部長,不管在任或卸任,竟然親自挑戰體制、鑽營制度的模糊缺口,甚至自認為理所當然的沒有問題、不是問題,坦白說,這真的叫做「給人看破手腳」,更讓人對蘇嘉全先生擔任農委會主委與內政部部長時的台灣社會感到悲涼至極。說得更白些,就是竟讓這樣的人擔任農委會主委與內政部部長,可見台灣社會何其悲哀。
而今,先生作為一個副總統候選人,其針對此事所言,真是令人非常、非常、非常失望的。這真的是民進黨面對台灣人民(特別是農民)的道德與價值危機。真心建言:道歉並請辭擔任副總統候選人,然後閉嘴、拆屋,才是民進黨帶領台灣社會變革的第一步。
蔡主席,台灣渴求明者、智者、仁者治國,而社會亦正在檢驗您,請讓我們相信,您就是。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
廖本全敬上
2011/10/10

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捍衛制度暴力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法

去年1213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通過,讓我們看到政府的主人並非人民,而是為強勢開發者修法,並釋放利益給財團、建商、政客等土地拓墾集團。此外,未經一讀逐條討論,即由執政黨立委提案逕付二讀,且在最後一日倉促進行朝野協商,最後再以優勢的立法權力完成修法,其粗暴本質與怪手毀田行徑毫無二至。
如同民主先進國家將徵收行為當作「最迫不得已的手段」,土地徵收條例應該回歸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精神,作為約束徵收行為的制度性規範。但在台灣社會,土地徵收條例不僅無法讓徵收行為成為最迫不得已的手段,更悲慘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竟是權力者最好用的工具,更是弱勢被徵收者面對的最恐怖武器。制度性的約束一旦變成制度性的暴力,強凌弱的人間悲劇就無法收場。
土地徵收條例造成二個主要的社會問題,一是「浮濫圈地」,二為「流離失所」,故修法首要,應是藉由正當程序(包括禁止特定農業區徵收、必要性的釐清與人民實質參與的聽證制度等)遏止浮濫徵收,再透過合理補償(包括完全補償與安置計畫)避免流離失所。
但修法結果顯示,政府不僅對土地徵收實施過程中製造的悲劇(第一線執行人員最清楚)視而不見,並漠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對徵收「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的解釋,且不理會民間修法版本指出的問題癥結,更否定內政部自行委託的研究成果。原來這個政府修法的終極目的,是「捍衛」好用工具與制度暴力,故一方面高舉土地正義與市價補償的大旗來矇騙社會,另一方面以民調宣稱7成以上民眾支持政府來欺凌社會,最後更將人民的家園守護醜化為金錢補償問題。
這是一場有意識的知法、玩法與弄法騙局。馬總統放任行政院惡搞土地徵收條例,更啟動人民賦予絕對優勢的立法權力,踐踏人民與土地正義。民間社會應該強烈要求行政院必須有人負責,修法背後的影舞者應該下台並對社會致歉。
台灣社會真該反省,怎麼會選出一堆醜惡政客來踐踏自己呢?而這個不義的政權,選前都敢這麼做了,選後還有什麼不能做或做不出來的呢?再不徹底覺醒,將可預見選後遍地烽火的圈地徵收行為。

本文刊載於上下游新聞市集

2011年10月24日 星期一

善盡農地保護的職與責

台灣農地長期面對的外在挑戰主要有二,一是以都市或工業發展為名,高舉國家重大計畫的大旗,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都市或工業用地,鯨吞完整農地。第二則是以農舍興建之名,建築豪華住宅,蠶食農地。而目前整個社會與政府僅關注農舍的蠶食,完全漠視圈地鯨吞的行為。1021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審查「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簡稱璞玉計畫)」,全區使用土地447公頃,其中99%為特定農業區,竟可放任假都市發展之名完整吞食農業用地。
優良農地正慘遭撲滅,以下幾個人應站出來善盡自己的職與責:
第一,內政部江宜樺部長,作為國土規劃與使用主管機關,應對社會大眾清楚說明台灣有多少都市計畫區、總計可容納多少人口、是否早已供過於求?此外,璞玉計畫案附近有幾個都市計畫區、有多少閒置?內政部如何捍衛國土規劃中宣稱應完整保護的農業用地?
第二,農委會陳武雄主委,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多次宣示特定農業區應優先保護,面對璞玉開發為何默不吭聲?另面對糧食危機,計畫2020年台灣糧食自給率將由目前的32%提升為40%,為何仍縱容璞玉計畫吞噬大規模的農業生產地帶?農地滅失、何來農糧自給?
第三,行政院吳敦義院長,以下二段話言猶在耳未來規劃開發園區不要輕易動到農業區或者特定農業區,尤其是符合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我講要正面因應糧食危機問題,所以國家很多特定農業區不應該輕易移用」,請站出來維護自己所謂的土地正義。
國家與政府體制的功能,在於藉由制度性的規範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如果以上三者能夠捍衛自己行政的職與責,體制就不會開門讓開發力量挑戰農業用地。而璞玉開發案持續的審查,讓我們看到政府的失職、失責,甚至失能、失智,讓行政的文官體制無所適從、打擊士氣。更嚴重的是,讓在地農民必須一次又一次北上保護鄉土,且面對未來的不確定,這是蹂躪人民的國家暴力。
警告中華民國政府,真正的國家重大計畫叫做農業保護計畫,請站出來保衛農民、農地、農水與農糧。
本文刊登於2011/10/24自由廣場

2011年10月19日 星期三

徹底檢討吞食農地的制度性缺口

長期以來,台灣農鄉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工具,農業淪為都市文明的附庸而始終不被肯定,農鄉不僅是提供糧食的「糧倉」,以及提供都市勞動力的「人倉」,更成為都市與工業發展搶地的「地倉」及搶水的「水倉」。而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亦成為行政體制中弱勢甚至「示弱」的附庸。
現階段農地面對外在力量的挑戰主要有二,一是以都市或工業發展之名,變更農業用地為都市或工業用地,鯨吞完整農地。第二是以農舍興建之名,興建豪華住宅,蠶食農地。此二挑戰將造成台灣農地與農糧危機,且事實是,台灣早已處在危機之中。
正在被吞噬的農地經典個案為新竹竹北「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簡稱璞玉計畫)」,該案集結產、官、學的土地拓墾集團,漠視台灣都市發展的失控,圈定新竹六家高鐵站旁竹北與芎林447公頃農地,其中九成以上農地為特定農業區,卻放任造鎮炒作、榨取土地利益,以及變更農地、斷絕農業生產的多元價值。農委會,可否勇敢的站出來捍衛璞玉良田?
以農舍之名在農地上興建豪華住宅,源於制度性的開門,即是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不僅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興建農舍,新購農地亦可興建農舍,直可謂全面開放。並於2001年由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試圖對農舍申請資格、建築規範進行管制。但制度性的缺口一開,即難再予限制,何況對農民與農業使用定義不清,以及授權地方政府審核、認定下,造成今日遍地豪宅農舍,以及中央與地方詮釋莫衷一是之亂象。
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面對農地投機炒作與豪宅興建,已開始進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修正,除增訂「申請人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等做為農民實質身份審查要件外,並規定禁止興建農舍地區,以及對興建集村農舍進一步規範。但該修正(草案)在今(2011)年75的公開說明會遭建築投資、仲介業與政治人物強烈反對。
農委會應善用興建農舍之爭端,強化其作為主管機關捍衛農業與農地的功能,一方面在體制內制止都市與工業土地開發的吞食農地,另一方面立即進行制度的源頭改革,評估農業發展條例修法的政策成效,分析十年來農舍興建呈現的問題,並瞭解農民生活現況與需求,檢討、修正(甚至廢止)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簡言之,農委會最該做的是:1.徹底自我審視;2.行政體制內地位的強化;3.檢討開門機制,讓制度性缺口消失。如此,才能真正回歸土地正義的精神,善盡農業中央主管機關的職與責,而台灣農鄉也才有機會回歸到其該然與本然。
本文刊載於上下游新聞市集

2011年8月10日 星期三

圈地、搶水與滅農



二次戰後綠色革命席捲全球,強調高投入(機械、化學藥劑)、高產出以及高利潤的「農業生產論」成為農業發展政策的核心思維,政府計畫性的以農業生產成就工商盛景與都市繁華,讓台灣農鄉從社會的「糧倉」,轉為供應經濟起飛密集勞力的「人倉」,並逐步淪為都市生活的附庸與工商經濟的邊緣。
1980年代,歐美國家反思農業發展,認為糧食生產並非農業唯一目標與價值,因而強調農業「後生產論」與「多功能論」的觀點,肯定農業與農地的經濟生產、環境生態與社會文化等多元價值。
但台灣,農鄉緊接著成為工業與都市拓殖、建商財團炒作以及地方政府解決財政困境共同圈地的「地倉」,更恐怖的是,在水資源爭奪下,成為工業部門搶水的「水倉」。繼集集攔河堰截水專管供應六輕,中科四期也要搶奪彰化農業用水,濁水溪流域的劫難將會成為全台灣的浩劫。台灣水資源管理徹底失控、地層下陷、生態改變、有田無水,政府難辭其咎。
糧食自給率徘徊在30-32%的台灣難道不會有糧食危機嗎?氣候變異下世界性糧食減產,看似穩定的糧食自由貿易結構瓦解,糧食生產國將減少甚至不出口糧食以維持其社會安定,一旦糧食進口路斷,將讓台灣有錢也買不到糧,而缺糧的台灣,遲早必須面對無農地、農水與農民的農業生產窘境。
如果一個政府有最基本的格局,自然要用盡各種方法為國家保護農地、農水與農民。相反的,若一個政府毀掉農田、移撥農水、不尊重並且保護農民,這樣的政權是在摧毀這個國家的生存權。簡單的說,有人把台灣當作暫住的飯店,而這些人的飯店,卻是你、我無可遁逃的家園。請一起守護農地、農水與農民。
本文以「糧倉→人倉→地倉→水倉 :從台灣農業政策思維落後談圈地、搶水與滅農」登載於2011/08/10自由廣場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請作伙來,守護農業、農村與農地價值: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三

在丘陵與海岸之間,中港溪、後龍溪帶來雪山山脈后土,沖積出苗栗平原生產帶,這裡是後龍。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宣稱是「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在全縣十八個鄉鎮當中,雜糧、蔬菜耕作面積與生產量第一名,水田面積第二名,農戶人口數與稻米生產量第三名。
在後龍的灣寶社區,世代安居一群素樸、善良、樂天、拼命的人。他們說,土地的價值是「情感」,他們的俗諺說「第一是田園,第二是某子」。這個所在,農委會撥款進行土地重劃、農水路改善,肯定他們的多元的生產與生活價值。這個所在,正是國家資源生產的敏感區,也是作物生產的高適宜地區,叫做「特定農業區」。
但是,這裡的父母官,說這個地方的土地不沃、產值很低,說要徵收土地數百公頃,說未來將開發為300億產值的「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
灣寶的居民說,他們的一切都是土地給予的,他們要保護土地,反對任何形式的開發。
414(星期四)上午九點半,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將進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大會審查(第二案)。祈求天地眾神,亦懇請社會各界不泯的良心與良知,共同前來護持這片寶地。
請作伙來,肯定農業是國家的根系,農業生產是一切價值的根本,農村生活與文化是台灣重要的資產。
請作伙來,支持在地小農用心血生產作物,用感情照護土地,用行動堅持保衛農地與農業。
請作伙來,反對任何以成長、發展之名,蠶食鯨吞台灣農地的開發行為,反對「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
請作伙來,要求行政院應履行重視農村、農地價值的承諾,落實保護特定農業區、維護糧食安全、工業區避免重複開發等施政方針。要求農委會應基於農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保護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要求工業局應善盡工業區管理之責,勿機巧護航成為浪費土地資源的禍首。要求內政部應落實國土規劃之土地資源定位,阻止不適當、不合理的開發許可申請。
請大家作伙來,呼籲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為台灣土地、生民、世代、環境、生態發出一道正義的呼吼,駁回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扭轉長期被政、經力量扭曲的國土規劃與區域發展,讓台灣社會遠離隱晦、幽暗與躁動,讓善的力量可以傳頌。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4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國土失控與濫用的撥亂反正: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二

後龍科技園區既然是一個「不合理、不適當、沒必要」的開發案(見前文),但開發單位(縣府及其委託的顧問公司)以及經濟部工業局卻沆瀣一氣,提供許多錯誤、扭曲的資料,意圖誤導委員判斷與決策,略舉例如下:
其一,錯誤計算,將當地平均產值壓低至4.5萬元。以錯誤的計算方式(擴大分母之耕種面積)將產值壓低5.7倍。如依實際耕種面積計(扣除該年休耕、輪作等非實質農作使用的面積),農作土地之真實平均產值應為26萬元,明顯高於一般水稻區年產值21萬元,更遑論灣寶地區一再被漠視的高產值有機農業全未被納入計算。
其二,扭曲資訊,宣稱地主同意率75%。依據苗栗縣府歷經4個月的調查結果(截至2011310日前),同意與有條件同意的地主僅107人(且有條件同意之「條件」及條件同意之人數從未說明),佔全部地主(431人)不到25%。但苗栗縣府卻將回收問卷(僅142份)中之同意與有條件同意者(107份),曲解為地主同意率75%(107/142),完全未呈現其中289位地主(67%)拒絕作答之事實。
其三,失職失責,工業局放任浪費土地資源。對於苗栗縣工業區閒置問題,經濟部工業局代表在第二次專案小組時竟向與會委員說明「那些都是小面積不足1公頃,要超過5公頃10公頃的工業用地讓廠商得以進駐」,工業局之說法正好與事實相反。依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閒置工業用地資料(已在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為縣府招商使用資料)顯示,苗栗縣不僅已編定之工業用地大量閒置,且竹南鎮、頭份鎮、苗栗市之閒置工業用地,超過10公頃之土地編號皆超過50筆。顯然,工業局不僅搞不清楚狀況,未善盡工業區管理之責,更是背叛行政院施政方針,放任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這樣的盲目支持科技園區開發,早晚會讓行政院背黑鍋。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不僅因錯誤、扭曲的資訊,讓審議過程充滿實質的不正義,更因從未依法提供相關審議文件而造成程序的不正義。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為開發利用,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2項明列所謂「有關文件」包括:三、土地清冊。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然該案審議三年多以來,園區總面積多次修正,卻從未曾提出任何土地清冊以供檢視。此外,苗栗縣政府更無法提出任何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對的,灣寶里居民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時,明確出示七成以上地主的「不同意」證明文件。最後,本案審議過程亦無有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同意文件,更重要的是,農委會已於100128日函知(農企字第0990186286號函)內政部以「,本會未獲貴部所送申請人(苗栗縣政府)明確提出本案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理由,以及影響與衝擊減至最低程度等之補正資料,故本會秉持維護優良農地立場,原則不同意本案之農業用地變更」。
基於程序與實質的不義,以及地主與農業主管機關的不同意,顯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是一件國土濫用與失控的開發行為。然而,本案審議時間將近4年,其中苗栗縣府至少申請8次展延,後龍灣寶鄉親至少11度北上陳情。
每一年的過年,灣寶鄉親都期盼過個好年,但卻總是提心吊膽的年復一年。這樣的審議過程對他們無疑是最殘酷的蹂躪。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應該到此為止了。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5款「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而終結這樣的開發案,也才是對國土失控濫用的撥亂反正,更是台灣社會肯定農鄉與農民的開始。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3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一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自經濟部工業局961025(工地字第09600781610號)函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開始,迄今已35個月。
期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201064)退回本案,並請苗栗縣政府就審查意見(限期6個月內)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苗栗縣政府於100113日再度函送本案,並已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310日)經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
檢視苗栗縣政府對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約有幾種回覆方式,包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提供錯誤資料、置之不理等,而這也正是區域計畫委員幾度審理本案過程中,理性討論所面對的最大「困境」。苗栗縣政府根本無法(或者不願意)面對理性的提問,亦從未釐清所有問題,更對委員提出關於「合理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提問,完全沒有提出明確的分析、評估、說明與回答。
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因為本案根本是「不對的事、也選了不對的地方、更是對社會、人文、農村價值有極為嚴重且不可回覆的衝擊」,理由如下:
第一,2010720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接見學者及農民代表後明白表示「未來規劃開發園區不要輕易動到農業區或者特定農業區,尤其是符合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我講要正面因應糧食危機問題,所以國家很多特定農業區不應該輕易移用」,而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亦追隨其後對媒體說「吳院長指示特定農業區要優先保護」。試問,此一背離行政院的承諾與施政方針的開發案,有何合理性?
其二,苗栗縣府從未釐清選址有幾個基地(方案)、如何評選(過程)、替代方案等,僅列出4個指標(距高速公路、既成都市發展地區、限制發展地區、產業群聚),更未說明指標怎麼確定、透過什麼程序、適宜性分析怎麼進行等。此外,縣府亦從未提出財務計畫,卻可妄下斷言「財務結構並無問題」。簡言之,這是一個沒有選址、沒有適宜性分析的唯一基地,也是沒有財務評估的唯一方案,這樣一個不科學、非理性的荒唐開發案,合理性何在?
其三,依據「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之「閒置工業用地查詢結果」(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係縣府招商使用資料),苗栗縣內有大量「已開發並閒置」的工業用地,另有更多「未開發」的已編定工業用地,主要分佈在竹南、頭份以及苗栗市。大量工業用地閒置,工業局卻放任本案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必要性又何在?
其四,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的基地所在,是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所稱的「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更是稻米及其他作物的高適宜地區。且灣寶地區歷經土壤改良、農地重劃以及灌溉農水路改善,成為「物理條件佳、生產力高」的優量農業區,主要生產西瓜、花生、甘薯以及水稻,並與主婦聯盟消費者基金會合作發展有機農業,2010年更開始種植小麥。簡單的說,此地係屬「宜農不宜工」且應完整保護的優良農地,而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乃是將工業擴散到完整的農業用地與特定農業區,完全不適當。
最後,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苗栗縣府提出新方案,園區總面積235.51公頃(原申請總面積362公頃,後經修改為334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103.6公頃(佔43.99%),屬私人土地82.06公頃(佔34.84%),不論新、舊方案,皆將大面積徵收私有土地並侵吞優良農地,殘害健康的農村、農民與農地,進而打擊農業經濟並危及農糧安全。這是台灣社會典型的高舉「土地徵收」大旗,卻長期蹂躪農鄉與農民的暴虐行為,更是不適當開發案的極致展現。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根本違背政府的國土資源空間配置、農業與農地施政,乃至於工業發展方針。一個「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的開發案,只會讓國土徹底失控與濫用。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2

2009年2月6日 星期五

誰來看守台灣農村--評農村再生(再犧牲)條例

當政府的政策思考貧乏到只剩下「金錢」,
而政策行動亦窮盡到只剩下「建設」時,
真正需要「再生」的,恐怕正是政府本身。

2008年底「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完成一讀,並由朝野共同將農村再生基金加碼為2000億元(原1500億元),此舉引起農運、環運、學界、藝文界等大聲反對,而農委會則找來支持者(學者、社區工作者及政府官僚)透過媒體積極背書與行銷,一時間各說各話。預料在媒體不願(或無能)仔細檢視、政客不知為何而戰下,下個會期將在政黨運作與「不聚焦」討論的策略下過關。
但檢視「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提出(者)、條文與說明,從政策面來看,既無願景目標,也沒有面對問題;從規劃層面來看,是傳統、保守的開發中國家思維;從法案的研擬與辯護者來看,注定是工程建設與金錢遊戲;從歷史面來看,農村再生其實是農村再犧牲。因此,「再生」只是一個高貴而虛假的謊言,真實面目是金錢與建設。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三大特徵
(一)錯亂的政策
國家政策的制訂包含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也就是政府必須清楚面對問題,並且提出願景方向,再透過系列的制度設計(包括策略、方案、法令等),解決問題並達成目標。因此,談農村再生之前必須先弄清楚當今農村病兆以及致病的癥結、結構因素,並且清楚的告訴民眾要將農村帶向何方。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是一個政策,但這個政策的唯一目標叫做「建設」,源於藍色政權競選政見「愛台十二建設」的「農村再生」。實質的建設理應是落實政策體系的最末端機制,政府卻將「建設」拿來當作為政策方向,其錯亂、荒唐與無知可見一斑,這是台灣農村的災難,也是整個社會的悲哀。
(二)陳舊都市規劃思維的複製
二次戰後英國政府規劃新的郊區住宅,並將工人階級自傳統社區移入具有花園、學校、商店、公共設施的實質環境中,到了1960年代的調查卻發現這些人並未感到生活在較好生活環境當中,原因是他們失去了熟悉的生活環境與社區,同時也失去了原有的社會接觸與地方感。自此規劃專業發現,實質規劃與建設非但不是萬靈丹,反而是製造問題與抗爭的開始,故規劃理論由土木工程師所主導的實質規劃與設計,歷經論辯與轉向,從技術取向轉為政治溝通取向。
此外,當代歐美與日本對於都市老化、破敗的改造,早已經捨棄引進建商、強調建設與房地產開發的「更新」手法,而改以「再生」的方式擴大原有機能以及引進各種新的機能活動,包括生產、文化、環境、藝術、居住、商業等,讓該地區真正的活化。
但,台灣政府竟然無視性質完全不同的農村與都市,將強調實質規劃的戰後都市規劃思潮以及強調建設的都市更新手法複製於農村,並冠以「再生」之美名,企圖藉由實質規劃與硬體建設改變現狀、解決一切問題,這是典型的開發中國家思維與行徑,台灣農村災難、社會悲哀再加一筆。
(三)建設=再生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主導單位是農委會水土保持局(包括說明會、共識營、座談會的辦理,試辦區與培根專區的執行,乃至政策說帖、折頁、宣導等,請參見農委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網頁http://rural.swcb.gov.tw),而水保局的業務範圍包括山坡地水土保持、土石流災害防治、水患治理以及農村規劃與建設。簡單的說,就是用水保局的工程、建設技術來治理農村,這像極了醫院面對重病垂死病人,組成的醫療團隊是由皮膚整型外科擔任主治操刀,注定是整型再整型,農村難道只有建設再建設。
其次,檢視「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總說明,其關鍵字(keyword)正是規劃與建設,其中「建設」一詞出現至少13次,另外與建設相關的有整建、改善、修繕、綠美化、閒置、維護管理等詞,簡言之,整個「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重點根本是硬體空間的規劃與建設,除了規劃/建設、發展/利用、管理/維護、用地/基金之外,沒有任何內涵。這與農村「再生」何干?
敢問行政院與農委會,建設就可以再生嗎?歷史長期累積的農村人口、土地、社會等結構問題,如何可以用金錢與建設改變?而歷來台灣農村的實質規劃與硬體建設未曾停止(例如1972年「加速農村建設重要措施」、1982年「第二階段農地改革方案」有加強辦理重劃、建設富麗農村等),但農村窮敗、衰頹,農民離農、滅農,農地污染、變更的腳步一路蔓延至今,變本加厲,農村犧牲、再犧牲,關鍵病態究竟誰人在乎?

沒有核心價值、沒有農村願景也看不到農村問題,這個徹底虛無的「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注定只能是工程建設以及利用、管理的大拼湊。
當「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從歷史、政策、規劃理論與政策執行者來檢視,都有問題時,我們絕對不是在爭論一個農村美麗新世界的建構,而是徹底的短視與打爛仗。事實上,這個條例真正令人垂涎的甜頭只有一個,叫做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
但是,最可怕的在於支持論者,多僅能泛談與呼應農委會的說明,或者僅看到條例中的甜頭而對整帖苦藥(毒藥)視而不見,並期待儘速完成立法。另外,邪惡的在於媒體,不僅未善盡監督之責,更任令農委會置入性行銷,與政府鼻息相通,共同營造甜蜜美好氣氛。坦言之,我對於這樣的社會運作覺得恐怖至極。
檢驗「農村再生條例(草案)」內容
這帖「金錢、建設與滅農」的鬼藥單一出,必將引出各方諸煞、諸邪現身,這才是最精彩的地方,也是台灣社會最可怕與可悲之處,足以徹底惡搞農村。
(一)含糊、衝突的第一章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第一章總則,立法夠含糊,也擺明了內在的矛盾。簡單的說,很不負責任。
開宗明義(第一條)「為促進農村活化再生,建設富麗新農村,特制訂本條例。」其立法目的說明稱「農村再生」的內涵包括產業、文化、生態、人文、景觀、尊嚴、生命力等,並言明運用規劃建設方式達成新農村總體建設。那麼,為何整個條例通體皆是建設,對於產業、文化、生態、人文、景觀、尊嚴、生命力等到底有什麼願景,究竟要如何落實,完全不談。
農村活化再生之推動有三原則(第四條),第一是整體建設、整建,第二是整體規劃建設,第三是建設既傳統又現代的集村。足見條例的核心是建設。但法條的說明有「農村再生不僅是硬體建設改善,……,其經由軟、硬體建設,創造與都市水泥叢林不同之農村新風貌」,何謂「軟體」、如何建設、對於農村新風貌可曾想像,通通點到為止。
(二)發錢、搶錢的第二章
第二章是條例的重心,是複製都市計畫的規劃程序與操作方式,進行農村規劃。但是,具體的焦點在於發錢機制、硬體建設以及社區公約三者,產業、文化、生態等再生的核心,含糊得等同沒有。
1、發錢機制
整個農村再生的規劃體制,是由中央依農村再生條例擬訂農村再生政策方針(第六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再依政策方針分別訂定農村再生總體計畫(第八條),最後由農村社區在地的單一組織或團體代表擬訂農村再生計畫,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九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則據核定的再生計畫研擬年度農村再生建設計畫,向中央申請補助(第十一條)。簡單的說,這就是一個由中央發錢,而農村社區透過縣市政府爭奪經費的機制,且補助的內容就是「建設」(第十二條,羅列所有環境改善與公共設施硬體建設的種類)。
在既有的體制中,不乏這種爭搶硬體建設經費的機制(例如休閒農業區),只是這回劃出的餅更大、更具吸引力。但這一機制很可能使農村社會之間亦出現M型化現象,即原本就有錢、有人力、有建設的農村社區,有能力撰寫計畫書,爭取更多建設補助,造成建設經費集中,致使大者恆大、窮者更破敗。
2、敷衍式的參與
以傳統的都市規劃程序進行農村建設,並稱此為由下而上的農村社區自主精神,可見對台灣農村社會結構的無知,以及對公民參與認知的迂陳與膚淺。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制訂過程,沒有論述,只有愛台建設的宣示,沒有參與,只有宣傳,遑論與農民的對話,以及社會的論辯。這個徹底由上而下的政策,宣稱規劃體制(發錢機制)要由下而上,但事實上僅在末端的審查時,民眾可以公開閱覽、提供意見,以供審查之參考(第十條)。以民眾參與的程度而言,這只是告知與參考的敷衍式參與,與由下而上的民主參與相當遙遠。真正的由下而上,必須在規劃體制的各個階段充分的將資訊與議事公開,以促發農村社會討論,並爭辯農村在地的問題與願景,這樣的公民參與才是農村活化的契機。
另,由農村社區在地的單一組織或團體代表擬訂農村再生計畫(第九條),並非自主精神的展現,而是完全無視於台灣農村地方生態。50年代農地改革打破傳統的租佃制度,亦同時打破維繫台灣農村的社會結構,傳統農村社會由地方頭人、地主、菁英等所引導的社會關係瓦解,農會系統適時取代,夥同地方發展與民主轉型下的派系與樁腳文化,形成根深蒂固的金權利益結構。行政院(農委會)難道不想2000億農村再生基金的投入,會在這個結構裡掀起什麼波瀾,亦或是有意識的掀起波瀾,藉此買票綁樁、鞏固政權。
在由上而下的陳舊規劃程序及敷衍式的民眾參與下談社區公約,是極為荒誕的。公民社會的公約是自然的、內生的,由地方內在力量共同凝聚的規範,捨此而以條例由上而下的詳細、硬性規定(第十七條),將成為外生的、表象的、應付式的(為了爭取建設經費)公約,對於農村社區自主毫無助益。
3、其他拼湊的法條
除了上列問題之外,還有模糊的產業活化(第十四條)、在最佳綠帶(農村)中劃設林木綠帶(第十五條)、天外飛來一筆的整合型農地重劃(第十六條)與調查分析、評估指標(第十九條)等,法條的拼湊讓人眼花撩亂。
(三)開土地利用之門的第三章
第三章美其名土地活化,但完全未界定何謂活化,以及活化應包括哪些內容。
檢視法條,所謂土地活化包含污染與不利行為的的管理(第二十條)、窳陋與破敗地區的改善及環境綠美化(第二十一條)、鄉村區範圍擴大(第二十二條)、共有土地利用(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彈性管制(第二十四條)、申請變更編定(第二十五條)、徵收與撥用(第二十六條)、建築圖樣與說明書(第二十七條)。
上列各條,全無土地活化之意義與內涵,通章只談土地的利用、建設與變更,換言之,這是「開門專章」,透過興建、改建、重建、整建、綠美化、徵收、重劃與變更,可以讓農村土地以各種名義、各種管道,不斷的被「用」。如果農村土地的活化只有規劃、建設、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那何不將現有劃設之「農業區」廢除,一律改名為「未來發展區」、「等待佔領區」、「綜合利用區」、「利益炒作區」,讓這些土地一次「活」過來。
我們的政府真的「愛死農村」了,愛到不惜一切希望農村快速死去。
(四)農村博物館的第四章
如果消滅農村是「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的終極目標,那麼,第四章就是在頻死之前先立碑緬懷的「農村博物館專章」,虛偽的章名是「農村文化與特色」,但文化與特色究竟是什麼,並未說明。
法條中所謂文化與特色,包括歷史建物及與環境和諧之建築與空間(第二十八條)、農村文物(第二十九條)、閒置空間利用與農村體驗活動(第三十一條),這是農村博物館的硬體收藏品以及遊客的參觀。另有規範博物館宣傳品的教學宣導資料(第三十條),以及與文化特色無關的規劃、建設人力(第三十二條)、在地組織評鑑(第三十三條)。
建物、器物與實質空間都只是文化的物質表徵,而真正可以讓物質顯現出意義與價值的是「人」,舉凡農村社會裡人與人的社會網絡與關係、人與土地的情感與倫理、人與天的拼搏與崇敬,這是農村文化的核心,農村的性格與特質也在此。我們要的當然不是陳列、展覽與懷念的博物館,而是如如實實的台灣農村。
誰來看守農村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編列一大筆經費,丟入既有體制結構中,讓遊戲再玩一次,也讓農村再犧牲一次。因為政治的綁樁與工程建設,只會讓農村的社會網絡、文化與價值迅速消失,而凋零中的老農以及難得的新世代農民亦不知何去何從。滅農之後,緊接各種土地使用、行為與活動將冠冕堂皇入侵農地,農村土地全面都市化或工業化的變更、利用與開發。那末,我們究竟還要不要農村。
這個條例正在檢驗政府、政黨,以及這個社會難覓的良心。我願意提出幾個奉勸:
第一,奉勸復僻當政的國民黨,如果真把台灣當作一個國家,請先綢繆定位國家根基的農業、農村、農民、農地的永續大計,並據以擘劃農村再生政策與條例。此外,必也正名乎,搞建設、搞開發不需要虛假和高貴藉口,請真實顯露本然面目,這個社會仍可接受討論「農村建設計畫(或方案)」。
第二,奉勸剛剛下野的民進黨,請不要在法條上討價還價甚至基金加碼,那是與狼共舞,且讓自己成為狼群之一。何不思考對台灣農村瞭解多少、在乎什麼、關心什麼、想要引領農村走向何方,並且建立真正基於命土格局、世代遠見、農村前瞻的再生政策與條例,當可映照出藍色政權的無知與無能、短視與邪惡。
第三,奉勸高據發言權的學術單位,扮演台灣社會真正的知識份子,而非心滿意足的成為政府代言人。當這個政府只願打一場爛仗,而根本不在乎爛泥場惡與臭的本質時,我們需要更多純真的良心與清明的良知,勇敢的質問這個政府:為什麼一定要在爛泥中滾來滾去!
第四,奉勸色彩分明的的媒體,善盡做為台灣社會眼、耳、鼻、舌之責,不該成為政府的宣傳工具。藍與綠都只是短暫的名相,而台灣真正永世的基業是命土與眾生,請為台灣農村不斷開啟對話與論辯、監督與檢驗的平台。
最後,奉勸行政院(農委會),當政策思考貧乏到只剩下「金錢」,而政策行動亦窮盡到只剩下「建設」時,真正需要「再生」的,恐怕正是政府本身。
環境資訊電子報,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