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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溫泉法修法啟示錄

 上星期是我溫泉法的一週,從星期一召開記者會反對修法延長緩衝期,其後緊急應對經濟部提出的修正版本,接著處理自由時報的報導,然後面對質疑後的自我反思,以及事後對可能問題的再因應,一直到這個星期一接受三位媒體朋友採訪。這完整的一週,凸顯我對立法院議事運作的無知,以及對文官體制人性、人心的企盼,更看見自我的侷限性。只能自我解嘲,原來江湖行走數年,終究還是菜鳥、笨鳥一隻。
因與緣
   2008年,一位當時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告知我,北投行義路的違法溫泉開發即將透過保護區變更就地合法。於是我於該年415日前往市府參與都委會第581次會議並提出反對意見,但當天會議快速通過該案(變更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緊接著,我請綠黨潘翰聲(時任綠黨秘書長)、荒野保護協會周東漢(時任保育部主任)協助,一起追蹤本案,並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與審議(在現行體制下稱為「旁聽與陳情」),其後,又因本案涉及取水源頭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亦投入一起全程參與迄今。
    因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案,法令依據為溫泉法,我們才知道原來溫泉法第31條的七年緩衝期,已成為開發者對土地使用管理體制施壓就地合法的根本源頭。20107月,才慶幸緩衝期已結束,以為溫泉法不僅有管制的牙齒了,而且也不能再被利用來拔除土地規劃與管理的牙齒了,才後知後覺的發現,緩衝期竟早已在5月又被立委提案修法延長了三年。
    今(2013)年緩衝期又屆,我們知道一定會有委員再提出延長,果然,蘇清泉等24位委員在4月又提出修法。有立委私下告訴我「這種提案,國民黨挺,是擋不住的。」但是,我們還是想做一點努力,原只想召開記者會,反對延長緩衝期並譴責立委,沒想到發展出上星期的系列關注,反而能夠引起媒體的報導,若能因此引發更多社會關切,讓修法更有壓力,反而是好事一件。這是我很阿Q的想法。
泡《溫泉法》的湯
    517日,我們得知22日(三)經濟委員會將審查溫泉法,於是臨時決定20日(一)上午召開「就地合法無盡期,敏感國土大崩毀」記者會,反對蘇清泉等24位立委再度延長緩衝期三年的提案,長期關心並協助土地與環境議題的田秋菫與林淑芬委員亦前來聲援。
    我知道在現有的狀況下,的確仍有極少數地區(例如廬山的安遷),可能因為特殊的情形與問題,必須藉由行政體制來解決(不是就地合法),因此,記者會新聞稿最後,我們亦呼籲立法委員「應停止修法,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盤點並清查所有溫泉區之現況,徹底檢視溫泉業者與消費者之財產與生命安全,並以地質法所建立之地質資料以及劃設之地質敏感區為依據,排除國土環境不允許變更之地區,對於可以有限度使用之地區,本即可依土地使用相關法令進行變更。」
    21日(二)晚上,得知田委員與林委員都將會前往經濟委員會表達反對,心中想著,這種守護環境的無私熱情,以及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積極行動,才是台灣社會應該擁有的「真委員」。
    22日(三)上午上課前,林淑芬委員緊急來電告知,經濟部在委員會中提出修正案,取消延長緩衝期三年(維持原10271日前完成改善),但加上「但依溫泉法第13條經公告劃設之溫泉區,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延長改善之事項及期限。」林委員直問我覺得如何?
    當下,因趕著上課,又沒有「緩下來」的思考,也沒能找幾個人(特別是法律專業者)共同評估這個修正案,更沒有請林委員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的限制條件,提出專案報告再進行討論。
    倉促決定的確是一大誤失。當時我的思考很簡單,認為已經關上讓業者挑戰並且製造問題的大門,而為了解決問題,也開了主管機關便於治理的一扇窗,且我估量天災復建、安遷、國家土地政策調整、無地質災害之虞等,已是較具體且嚴格的條件,應少有溫泉區得以開門。因此,基本上我認同此版本,簡言之,我認為經濟部有牙齒了,但可以在某些限制條件下不用牙齒。
    這樣的思考,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依據僅有的經驗,我一直認為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署長楊偉甫仍是個有理想的良善主管,而我亦瞭解水利署內不乏真誠面對水資源窘境的文官。
    在此思考下,我建議可以更嚴格規範期限,因此,當天通過的並非蘇清泉等提案的延長緩衝期至105年版本,而是林淑芬委員針對經濟部的修正版本,再提出「延長改善期限不得逾三年」的修正動議案,也就是維持10271日前完成改善,並附加特殊情況得以延長改善事項及期限,且不得逾三年。
    孰料,隔(23)日自由時報一篇「溫泉法修正案,非法業者可再寬限三年的報導」,不僅未能釐清事實,反造成更大的誤解,致令林淑芬委員成為眾矢之的(林委員好意協助,該受指摘的其實是我),也讓我在還未向她致謝前就先道歉。
    但是,所有的批評並不是沒有道理,所擔心的事也並非不會發生,我的確很可能在倉促、急切的反應下犯了錯誤。
經濟部修正案包藏禍心?
    這樣修法的前提是要有一個「善」的主管機關,而偏偏我們的政府體制卻一直無法令人放心。溫泉法關上就地合法、製造問題的大門後,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會不會邪惡的將解決問題的窗,藉由對特殊例外情況的法令詮釋,為違法業者大開就地合法的後門,繼續甚至變本加厲的挑戰國土規劃與管理,可能性並不低。
    如果是這樣,那經濟部所提的就是一個金玉其外,其實包藏禍心、笑裡藏刀的修正案。而我,則是徹底的上當,被邪惡的專業壞蛋給唬弄了,以為賦予牙齒了,原來卻是一副不折不扣的「假牙」。
    為避免此一狀況的發生,經濟部必須提出詳細的修法說明資料(其實,這本應是經濟部在22日經濟委員會中應提出的說明內容,也是我當天倉促決定的最大疏忽與錯誤所在),如下:
    1.釐清溫泉法之管理權責。2.明確、具體且嚴格界定天災復建、安遷、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與無地質災害之虞等條件。3.「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由誰調整?調整的依據為何?如何進行調整?4.詳列目前已劃設之溫泉區,並說明有哪些地區違法?違法狀況如何(家數)?以及自72日起如何開罰?5.哪些違法溫泉區符合何上列嚴格界定之條件,得延長緩衝?6.未來可能新增哪些溫泉區?這些溫泉區是否符合上列緩衝之條件?7.符合緩衝之事項與期限,將對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產生什麼衝擊?
    在上列資料闕如之下,檢視經濟部「輔導業者合法申請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報告」,似乎已透露出惡搞的訊息。其中輔導措施直接明白表示,將透過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的協商,以「跨部會整合,突破法規」的方式,打開國家公園、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管理體制的大門,讓土地規劃與管理的制度規範失效,續開就地合法之門。


   
    據此,大致可以研判,經濟部擺明是將藉由「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來取巧開門,且離譜的是,竟將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交由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的協商決定。其實,這個推動小組能夠推動的與調整的,當然只有觀光政策,而非土地管理政策,而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當然必須回歸土地主管機關。
    將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交由此觀光推動委員會協商,即是將土地管理政策拿來當作觀光發展的「工具」,也就是,為了達到觀光發展的目標,或為了解決觀光發展的問題,而拿土地管理政策作為祭品,犧牲土地管理的小我,完成觀光發展的大我。更簡單的說,土地管理政策根本就是觀光發展的的「問題」,必須被「改善」。經濟部(水利署),夠偉大,也真的是夠了。


   
    顯然,經濟部(水利署)的修法,真的不僅要丟掉自己的假牙,更是要廢掉國土管制的武功,讓土地管理體制在溫泉法的麾下,徹底喪失其自主性。這就是包藏禍心的修法。
    這個政府真的不能被信任嗎?文官體制真的不值得期待嗎?在《溫泉法》的修法啟示錄中,我們其實看到的是,政治力量(政客)與經濟力量(業者)的結盟與橫行,迫使政治永難清明,也讓文官專業徹底臣服。更重要的是,面對這樣宰制你、我共同生活世界的惡質共犯系統,整個社會卻因發展主義的信仰而沈默與噤聲。經濟發展,這種由掌權者刻意建構的意識型態霸權(迷幻藥),確實早已成為台灣社會真正的統治力量。
    然而,身為一個教育工作者,無論如何絕不能對人心、人性絕望。《溫泉法》修法尚未結束,我們得更加努力。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社會不譴責,只能等待天譴

溫泉法不應再度修法延長緩衝期


溫泉法又要修法了,今日(中華民國1025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審查由蘇清泉等24位立法委員的提案,將溫泉法的緩衝期再延後三年。這種破壞體制、製造災難、罔顧消費者生命與業者財產安全的修法,應被譴責。

自廢武功,10年無牙
溫泉法全文32條於9272日制定公布(9471日行政院發布施行),其中第31條第2項有「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
依據溫泉法的規範,溫泉區的劃設是以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地區為優先考量,且在劃設公告為溫泉區之地區,在溫泉法制定前違法、違規的開發使用,而無法取得合法登記者,得在溫泉法的保護下獲得七年之緩衝期,並於緩衝期間改善其水源或土地使用的違法情況。
民國99年七年緩衝期將屆前,立法院又修正第31條第2項(512日修正公布,71日施行)為「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將緩衝期再延後三年。
於是,這十年,溫泉法成為徒具條文,卻無法依法執行溫泉管理的法令。
而今,十年已過,緩衝期又將屆,蘇清泉、馬文君、江惠貞、林明溱、王進士、陳超明等24位立委,再度提出溫泉法第31條修正案「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將既有溫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之緩衝期再延三年。
這種自廢武功的修法,讓溫泉法十年來徒具法令,對於非法的營業行為完全無法管制。那麼,何不乾脆直接將溫泉法廢掉?

將土地變更當作改善
當然不能廢掉,因為溫泉法肩負更重大的使命,叫做「開門」。
溫泉法第13條第1項有「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也就是,在溫泉區管理計畫下,可以依土地使用法令進行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
於是,非法土地使用行為就地合法的門開了。
原來,推動修法立委們認為應「改善」的,從來不是業者違法的溫泉開發與使用行為,真正不善且應被改善的,是土地使用規劃與管理體制。因此,違法以及超限的土地使用,不僅無須在緩衝期內改善,且溫泉法完全被拿來做為就地合法的藉口,緩衝期更成為土地使用變更的期限(壓力),透過這一切,讓業者取得合法登記才是真正徹底「改善」。
因此,在過去十年的緩衝期間,不見任何違法、超限土地使用的「改善」,倒是藉此要求變更、就地合法的呼聲或行動時起,台北市北投行義路都市計畫保護區的變更就是如此。
溫泉法成為直接就地合法的依據,以及土地使用變更的壓力,顯然這是一個大開國土使用之門,便宜行事、就地合法的法令,且門一開就是十年,卻仍要繼續延長開門期間。依此邏輯,立委們何不乾脆修法無限期緩衝,直到通通合法為止?

國土造災無盡期
但是,台灣社會要警覺的是,開了這個門,會有怎樣的結果?我們何以承擔?
這樣的土地變更與就地合法,難道就可以不需顧及國土環境的安全嗎?當然不是。源於台灣地體的本質,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大多離不開環境與地質敏感、脆弱的特質,當然必須確保在國土環境安全無虞,以及生命財產的保全下,才能有條件、有限制的開門。因此,許多溫泉區當然無法變更土地、就地合法。
2008年辛樂克及2009年莫拉克颱風,皆造成廬山溫泉區重大災害,其實1994年道格及2004年敏督利颱風,廬山溫泉區早已致災。但是,善於遺忘的台灣社會,總是讓違法、開門與災難的劇情,永續的交錯上映著。
行義路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案,內政部都委會自2008年迄今,五年來歷經9次專案小組審議,北市府完全不願確保其整體規劃的安全無虞,卻不斷的送案審查,造成一審再審仍無法排除安全疑慮的難題。附帶一提,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該案第4次專案小組審議時,交通部觀光局代表還語出驚人的宣稱,行義路溫泉早就應該就地合法,甚至連廬山案都該就地合法。

這種修法方式根本就是無止盡的玩法、弄法,大開國土之門的「野蠻遊戲」,不僅是溫泉區,違章工廠、違法宗教建物,其實早已皆一玩再玩。而這種遊戲,也讓國土計畫法的立法成為可笑的假象,一面怠速推動立法,一面積極開其後門,國土保安完全門戶洞開。

台灣國土的殘敗,從來不是一天、兩天,也不是一人、兩人的事。
廬山溫泉成為一個災難的空間,有個簡單的造災機制,首先是具有脆弱的環境本質,環境容受力低、脆弱度高,但卻有大量、頻繁的超限人為活動,違法、超限的使用或佔用行為,不斷改變環境現況,令環境更加脆弱,並且累積災難源。接著是,政府面對這一切,卻長期縱容、不作為,甚至協助其就地合法。人禍日積月累,最後,老天強降雨只是臨門一腳,洪水氾濫、土石橫流的災難與損失,難道不能逆料?難道是天地不仁?
而這個造災機制不斷在全台各處大量的複製著。事實上,這些造災因子之所以能累積而成其事,民意代表總是扮演關鍵的角色。溫泉法緩衝期的一修再修,亦不例外。
當代台灣,早已是個容易致災的社會,災難的搶救與災後的重建,總是一再虛耗政府財政與社會資源。最難以想像的是,這個社會竟可以無視災難的果,而不斷的製造災難之因,形成救災與造災永續的迴圈。這是一幅很經典的圖像,這裡的人們以為自己竭盡所能的遠離災難,而事實卻是永續的繞圈圈。
苟且無法偷安。這些事社會若沒有譴責,就只能等待天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