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0日 星期一

我們都是犧牲者


1980年代起,新自由主義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治理的意識霸權。這個對市場自由、開放,對社會保守、強勢的價值,操控了國家的行政與法制運作,造成政府面對市場,特別是握有政、經權力的大財團時,極盡保護、協助之能事;但是面對社會時,卻是權力益形中心化,強調人民的秩序與服從。

這樣的社會很自然地,會將民主、人權、環境等價值掛在嘴上,特別是政、經權力者,總是朗朗上口,但事實上、行徑上當然是蔑視這一切。而最可怕、也最悲哀的是,這種意識,更是影響了學院的養成教育,成為許多專業的基本信仰,讓專業者成為獻身市場的服務工具,或是襄助國家機器緊鎖權力的小螺絲。

這就是台灣社會的現實。依此來解讀社會問題,當可瞭解許多荒謬現象,以及政府的做為與不做為。

因此,台灣社會很奇特。違法者只要握有權力,大多可以就地合法,原屋、原地保留;但是合法者只要勢單力孤,很容易地就會被強拆、強遷。因此,造成該拆的不拆,不該拆的拼命拆;或者該拆的拆不掉,不該拆的卻拆光光的亂象。苗栗大埔最後4戶以及士林文林苑王家,都是這種權力遊戲、野蠻遊戲下的犧牲者。而且,這種遊戲,不僅行政這麼玩,司法也常常如此玩著。

農曆年前(129日),文林苑案樂揚建設控告王家無權占有事件,士林地方法院宣判王家敗訴。這個判決很OOXX(真是不知如何形容),王家目前仍是土地所有權人,卻被判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而依中央研究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所言,占有本權極具問題與爭議的樂揚建設,卻被准許進行拆除假執行。此外,宣判主文有:「原告以1756萬5240元為被告提供擔保後可以進行假執行,被告以相同的金額提供擔保也可以免為假執行」。

這個司法判決,其實正是宣判台灣社會,強者勝利、制度暴力勝利、推土機勝利,也向台灣社會證實,司法往往站在強者、制度暴力與推土機那一邊。

民法宣稱是人民的法典,如今已成為強勢建商的法典。民法對私權的保護,立法目的強調「均強弱而杜侵凌之弊」,但士林地院的判決竟是造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強凌弱之弊。

28日上午,在王家組合屋前的一場【為抵抗者給力!支援前線行動】記者會中,大埔4戶前來聲援,並由彭秀春女士代表呼籲社會,響應借款給王家的行動,不要讓王家與張藥房一樣,失去自己建立的家園。記者會後,我鼓勵彭秀春大姊與王瑞霙小姐,他們的辛苦與努力讓台灣社會不斷出現改變的契機。二人在忍不住的淚水下,異口同聲的說「我們都是犧牲者」,這話讓我沈默良久。台灣,離正義與人權的路途還很遙遠,我們得更努力。
 

春雨下的公民課


 
歷史教育的價值在於,讓人知曉他們從何而來,才能為當下劃定座標,也才有可能定位未來走向何方。歷史需要思辨,人們才有機會建立價值與觀點。但是教育部的課綱微調,竟是積極地限縮、割裂與營造單面向的史觀,甚至意圖給予標準答案。

公民教育的意義是,讓人瞭解民主社會裡公共的精神、民主與人權的價值,以及讓人可以、也願意跨越私領域,走進多元且彼此尊重的公共領域,關心公共事物與議題,成為真正的公民。但是教育部的課綱微調,竟是違背民主的程序,缺乏資訊與議事的公開,甚至漠視教師基本的公民參與權。

當教育的中央主管機關反歷史、反民主,公民豈能沈默?

一群現任高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在年節期間,自主地發起「公民教師行動聯盟」,並在25日上午,對教育部主導完成審議的「語文與社會領域課綱微調」進行陳情行動。

這是台灣社會一堂真正且實在的公民課,因為公民教育是實踐的教育而非宣講的教育。而在教育部門口的公民實踐行動裡,讓我們看見公民教育的真正人師,而不只是經師,台灣社會應該慶幸,我們有「說到做到」的公民老師。

這些老師的訴求非常單純,包括暫緩微調課綱、重啟公聽程序;反對黑箱審查、落實程序正義;廣納多元意見、尊重學術專業。這些訴求,只是民主社會的ABC,也只是公民社會的基本道理而已,但台灣的公部門行政體制卻大多與此基本道理背道而馳。

相對於這些公民與社會科教師,教育部卻是說一套、做一套,雖然推動公民教育,卻以反民主、反公共領域的方式,保守獨斷、威權荒誕的進行課綱調整。坦白地說,這不僅反教育,甚至是霸凌教育。

春雨忽大忽小的25日上午,我在教育部門口,參與並見證高中教師的行動。有幾位老師向我致謝,我告訴這些老師,我只是來補上一堂實實在在的公民課,所以,是做為學習者的我,應謝謝這些老師才對。而這一門真正的公民不服從課程,才剛剛開始,需要更多師、生來參與,履行公民的權力與責任,公民社會才會真正落實。
 

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大埔判決,司法成為政府遮羞布


苗栗大埔案區段徵收事件,1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確認徵收原告彭秀春(張藥局)、朱樹、黃福記、柯成福等人之處分違法,並撤銷原徵收之處分。當時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決,其實並不偉大,只是該有的救贖。怎知,判決書別有洞天,原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舊保守不堪,只是做了一個討好的、匠氣的,甚至是匪夷所思的判決。這個判決,根本連救贖都稱不上,只是醜惡政治的一塊遮羞布罷了。

切割的遊戲

大埔案是配合新訂都市計畫進行的區段徵收。在國科會表示本案與科學園區無關,且提出投資意向書的群創光電也宣布無建廠土地需求下,卻是以竹科竹南基地飽和為由申請開發。更可惡的是,在苗栗縣都市計畫早已供過於求的狀況下,還進行不符比例的大肆圈地,所取(165公頃)遠大於所需(28公頃)。這種不適當、不合理,且毫無開發必要性與正當性,只有土地開發與炒作的都市計畫案,是一切問題的根源。

因此,大埔都市計畫所進行的區段徵收,不僅沒有必要性、公益性,也不符比例原則。而區段徵收行政處分的違法,當然是針對區段徵收的整體而言。也就是說,政府的違法行政處分,就是一件違法的事件,不會因人、因地而有差別或切割,不會對某些人來說是違法行為,而對某些人來說卻不違法。

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以參與「劃地還農」政策就是「認同系爭區段徵收處分」為由,駁回陳文彬等20人之訴。這是便宜行事的切割判決,讓同樣的一件事,可以切分為好二個不同的世界。事實上,就是因為陳文彬等人不認同區段徵收之處分,才會有「劃地還農」政策,法官怎會做出這種倒果為因的判決?此外,區段徵收的違法處分,怎會因為多少人認同而部分不違法?這種司法判決,真的離正義很遙遠。

返還才是正義

沒有公用事業的需要,當然不能以法定程序剝奪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被違法剝奪的財產權,當然必須返還,才會是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判決。

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雖判決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等人勝訴,卻駁回他們土地返還的請求。主要理由是「所有土地,或現供道路使用,或已因抵價地之分配而分歸參與抵價分配之人取得」,因此「不得對參加人請求將該土地返還」、「客觀上已無法將該土地返還」。

事實當然絕非如此,彭秀春等4人從來不是對其他參加人請求返還,而是對需用土地人與執行機關要求返還,也就是應返還土地的是國家。而「客觀上」能否返還土地,這完全是技術問題。「劃地還農」的政策就是客觀上返還土地,更是政府承認所取大於所需、不符比例的徵地。此外,內政部長李鴻源(16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時說「假如最後決定不上訴,就要還地於民,還要再修正都市計畫」。這一切,不正是告訴台灣社會,大埔案真正不能返還的,就是朱阿嬤與張森文先生的生命,除此而外,當然能夠返還。而且,返還才是真正的客觀,也才有實質的正義。

對筆者而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只是虛晃一招。因為,勝訴卻拿不回土地,何來勝訴?而敗訴者不需返還土地,何敗之有?這樣的判決,甚至還有鼓勵政府違法之嫌,因為只要造成事實,就能以客觀上無法返還為由,維持其違法濫權的行為,並且以納稅錢埋單補償受害者,等於是懲罰全民。而對浮濫的圈地徵收與炒作行為來說,不僅完全沒有敗筆可言,簡直就是大勝利。

環境正義的論述早已揭示,土地人權除了基本的財產、工作、生存與居住權外,還要有參與以及反對的權利,以及賠償與回復的權利。因此,賠償與回復是兩件事,行使回復的權利,才能真正懲罰違法者,並且有效嚇阻意圖違法的豺狼。

更重要的是,如果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早在1006月就做出此一違法判決,也就不會有拆屋、闢路或配地的事實。因此,造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謂「客觀上已無法將該土地返還」情況者,正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本身。這樣所謂的情況判決,其實正是在協助主嫌逃脫、脫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無法迴避的責任是,成為強徵與毀家的「共犯」。

最後,筆者再強調一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沒有為人民救贖,只是為國家遮羞,甚至早已賠了自己的貞操。這真是一個全民皆輸的判決。

本文刊登於2014/01/29獨立評論@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