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溫泉法修法啟示錄

 上星期是我溫泉法的一週,從星期一召開記者會反對修法延長緩衝期,其後緊急應對經濟部提出的修正版本,接著處理自由時報的報導,然後面對質疑後的自我反思,以及事後對可能問題的再因應,一直到這個星期一接受三位媒體朋友採訪。這完整的一週,凸顯我對立法院議事運作的無知,以及對文官體制人性、人心的企盼,更看見自我的侷限性。只能自我解嘲,原來江湖行走數年,終究還是菜鳥、笨鳥一隻。
因與緣
   2008年,一位當時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告知我,北投行義路的違法溫泉開發即將透過保護區變更就地合法。於是我於該年415日前往市府參與都委會第581次會議並提出反對意見,但當天會議快速通過該案(變更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緊接著,我請綠黨潘翰聲(時任綠黨秘書長)、荒野保護協會周東漢(時任保育部主任)協助,一起追蹤本案,並至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與審議(在現行體制下稱為「旁聽與陳情」),其後,又因本案涉及取水源頭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亦投入一起全程參與迄今。
    因台北市政府所提出的行義路都市計畫變更案,法令依據為溫泉法,我們才知道原來溫泉法第31條的七年緩衝期,已成為開發者對土地使用管理體制施壓就地合法的根本源頭。20107月,才慶幸緩衝期已結束,以為溫泉法不僅有管制的牙齒了,而且也不能再被利用來拔除土地規劃與管理的牙齒了,才後知後覺的發現,緩衝期竟早已在5月又被立委提案修法延長了三年。
    今(2013)年緩衝期又屆,我們知道一定會有委員再提出延長,果然,蘇清泉等24位委員在4月又提出修法。有立委私下告訴我「這種提案,國民黨挺,是擋不住的。」但是,我們還是想做一點努力,原只想召開記者會,反對延長緩衝期並譴責立委,沒想到發展出上星期的系列關注,反而能夠引起媒體的報導,若能因此引發更多社會關切,讓修法更有壓力,反而是好事一件。這是我很阿Q的想法。
泡《溫泉法》的湯
    517日,我們得知22日(三)經濟委員會將審查溫泉法,於是臨時決定20日(一)上午召開「就地合法無盡期,敏感國土大崩毀」記者會,反對蘇清泉等24位立委再度延長緩衝期三年的提案,長期關心並協助土地與環境議題的田秋菫與林淑芬委員亦前來聲援。
    我知道在現有的狀況下,的確仍有極少數地區(例如廬山的安遷),可能因為特殊的情形與問題,必須藉由行政體制來解決(不是就地合法),因此,記者會新聞稿最後,我們亦呼籲立法委員「應停止修法,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盤點並清查所有溫泉區之現況,徹底檢視溫泉業者與消費者之財產與生命安全,並以地質法所建立之地質資料以及劃設之地質敏感區為依據,排除國土環境不允許變更之地區,對於可以有限度使用之地區,本即可依土地使用相關法令進行變更。」
    21日(二)晚上,得知田委員與林委員都將會前往經濟委員會表達反對,心中想著,這種守護環境的無私熱情,以及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積極行動,才是台灣社會應該擁有的「真委員」。
    22日(三)上午上課前,林淑芬委員緊急來電告知,經濟部在委員會中提出修正案,取消延長緩衝期三年(維持原10271日前完成改善),但加上「但依溫泉法第13條經公告劃設之溫泉區,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延長改善之事項及期限。」林委員直問我覺得如何?
    當下,因趕著上課,又沒有「緩下來」的思考,也沒能找幾個人(特別是法律專業者)共同評估這個修正案,更沒有請林委員要求經濟部應針對「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的限制條件,提出專案報告再進行討論。
    倉促決定的確是一大誤失。當時我的思考很簡單,認為已經關上讓業者挑戰並且製造問題的大門,而為了解決問題,也開了主管機關便於治理的一扇窗,且我估量天災復建、安遷、國家土地政策調整、無地質災害之虞等,已是較具體且嚴格的條件,應少有溫泉區得以開門。因此,基本上我認同此版本,簡言之,我認為經濟部有牙齒了,但可以在某些限制條件下不用牙齒。
    這樣的思考,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依據僅有的經驗,我一直認為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署長楊偉甫仍是個有理想的良善主管,而我亦瞭解水利署內不乏真誠面對水資源窘境的文官。
    在此思考下,我建議可以更嚴格規範期限,因此,當天通過的並非蘇清泉等提案的延長緩衝期至105年版本,而是林淑芬委員針對經濟部的修正版本,再提出「延長改善期限不得逾三年」的修正動議案,也就是維持10271日前完成改善,並附加特殊情況得以延長改善事項及期限,且不得逾三年。
    孰料,隔(23)日自由時報一篇「溫泉法修正案,非法業者可再寬限三年的報導」,不僅未能釐清事實,反造成更大的誤解,致令林淑芬委員成為眾矢之的(林委員好意協助,該受指摘的其實是我),也讓我在還未向她致謝前就先道歉。
    但是,所有的批評並不是沒有道理,所擔心的事也並非不會發生,我的確很可能在倉促、急切的反應下犯了錯誤。
經濟部修正案包藏禍心?
    這樣修法的前提是要有一個「善」的主管機關,而偏偏我們的政府體制卻一直無法令人放心。溫泉法關上就地合法、製造問題的大門後,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會不會邪惡的將解決問題的窗,藉由對特殊例外情況的法令詮釋,為違法業者大開就地合法的後門,繼續甚至變本加厲的挑戰國土規劃與管理,可能性並不低。
    如果是這樣,那經濟部所提的就是一個金玉其外,其實包藏禍心、笑裡藏刀的修正案。而我,則是徹底的上當,被邪惡的專業壞蛋給唬弄了,以為賦予牙齒了,原來卻是一副不折不扣的「假牙」。
    為避免此一狀況的發生,經濟部必須提出詳細的修法說明資料(其實,這本應是經濟部在22日經濟委員會中應提出的說明內容,也是我當天倉促決定的最大疏忽與錯誤所在),如下:
    1.釐清溫泉法之管理權責。2.明確、具體且嚴格界定天災復建、安遷、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與無地質災害之虞等條件。3.「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由誰調整?調整的依據為何?如何進行調整?4.詳列目前已劃設之溫泉區,並說明有哪些地區違法?違法狀況如何(家數)?以及自72日起如何開罰?5.哪些違法溫泉區符合何上列嚴格界定之條件,得延長緩衝?6.未來可能新增哪些溫泉區?這些溫泉區是否符合上列緩衝之條件?7.符合緩衝之事項與期限,將對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產生什麼衝擊?
    在上列資料闕如之下,檢視經濟部「輔導業者合法申請溫泉開發許可及溫泉水權報告」,似乎已透露出惡搞的訊息。其中輔導措施直接明白表示,將透過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的協商,以「跨部會整合,突破法規」的方式,打開國家公園、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管理體制的大門,讓土地規劃與管理的制度規範失效,續開就地合法之門。


   
    據此,大致可以研判,經濟部擺明是將藉由「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來取巧開門,且離譜的是,竟將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交由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的協商決定。其實,這個推動小組能夠推動的與調整的,當然只有觀光政策,而非土地管理政策,而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當然必須回歸土地主管機關。
    將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交由此觀光推動委員會協商,即是將土地管理政策拿來當作觀光發展的「工具」,也就是,為了達到觀光發展的目標,或為了解決觀光發展的問題,而拿土地管理政策作為祭品,犧牲土地管理的小我,完成觀光發展的大我。更簡單的說,土地管理政策根本就是觀光發展的的「問題」,必須被「改善」。經濟部(水利署),夠偉大,也真的是夠了。


   
    顯然,經濟部(水利署)的修法,真的不僅要丟掉自己的假牙,更是要廢掉國土管制的武功,讓土地管理體制在溫泉法的麾下,徹底喪失其自主性。這就是包藏禍心的修法。
    這個政府真的不能被信任嗎?文官體制真的不值得期待嗎?在《溫泉法》的修法啟示錄中,我們其實看到的是,政治力量(政客)與經濟力量(業者)的結盟與橫行,迫使政治永難清明,也讓文官專業徹底臣服。更重要的是,面對這樣宰制你、我共同生活世界的惡質共犯系統,整個社會卻因發展主義的信仰而沈默與噤聲。經濟發展,這種由掌權者刻意建構的意識型態霸權(迷幻藥),確實早已成為台灣社會真正的統治力量。
    然而,身為一個教育工作者,無論如何絕不能對人心、人性絕望。《溫泉法》修法尚未結束,我們得更加努力。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社會不譴責,只能等待天譴

溫泉法不應再度修法延長緩衝期


溫泉法又要修法了,今日(中華民國1025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審查由蘇清泉等24位立法委員的提案,將溫泉法的緩衝期再延後三年。這種破壞體制、製造災難、罔顧消費者生命與業者財產安全的修法,應被譴責。

自廢武功,10年無牙
溫泉法全文32條於9272日制定公布(9471日行政院發布施行),其中第31條第2項有「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未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
依據溫泉法的規範,溫泉區的劃設是以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地區為優先考量,且在劃設公告為溫泉區之地區,在溫泉法制定前違法、違規的開發使用,而無法取得合法登記者,得在溫泉法的保護下獲得七年之緩衝期,並於緩衝期間改善其水源或土地使用的違法情況。
民國99年七年緩衝期將屆前,立法院又修正第31條第2項(512日修正公布,71日施行)為「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將緩衝期再延後三年。
於是,這十年,溫泉法成為徒具條文,卻無法依法執行溫泉管理的法令。
而今,十年已過,緩衝期又將屆,蘇清泉、馬文君、江惠貞、林明溱、王進士、陳超明等24位立委,再度提出溫泉法第31條修正案「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將既有溫泉業者取得合法登記之緩衝期再延三年。
這種自廢武功的修法,讓溫泉法十年來徒具法令,對於非法的營業行為完全無法管制。那麼,何不乾脆直接將溫泉法廢掉?

將土地變更當作改善
當然不能廢掉,因為溫泉法肩負更重大的使命,叫做「開門」。
溫泉法第13條第1項有「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也就是,在溫泉區管理計畫下,可以依土地使用法令進行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
於是,非法土地使用行為就地合法的門開了。
原來,推動修法立委們認為應「改善」的,從來不是業者違法的溫泉開發與使用行為,真正不善且應被改善的,是土地使用規劃與管理體制。因此,違法以及超限的土地使用,不僅無須在緩衝期內改善,且溫泉法完全被拿來做為就地合法的藉口,緩衝期更成為土地使用變更的期限(壓力),透過這一切,讓業者取得合法登記才是真正徹底「改善」。
因此,在過去十年的緩衝期間,不見任何違法、超限土地使用的「改善」,倒是藉此要求變更、就地合法的呼聲或行動時起,台北市北投行義路都市計畫保護區的變更就是如此。
溫泉法成為直接就地合法的依據,以及土地使用變更的壓力,顯然這是一個大開國土使用之門,便宜行事、就地合法的法令,且門一開就是十年,卻仍要繼續延長開門期間。依此邏輯,立委們何不乾脆修法無限期緩衝,直到通通合法為止?

國土造災無盡期
但是,台灣社會要警覺的是,開了這個門,會有怎樣的結果?我們何以承擔?
這樣的土地變更與就地合法,難道就可以不需顧及國土環境的安全嗎?當然不是。源於台灣地體的本質,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大多離不開環境與地質敏感、脆弱的特質,當然必須確保在國土環境安全無虞,以及生命財產的保全下,才能有條件、有限制的開門。因此,許多溫泉區當然無法變更土地、就地合法。
2008年辛樂克及2009年莫拉克颱風,皆造成廬山溫泉區重大災害,其實1994年道格及2004年敏督利颱風,廬山溫泉區早已致災。但是,善於遺忘的台灣社會,總是讓違法、開門與災難的劇情,永續的交錯上映著。
行義路保護區變更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案,內政部都委會自2008年迄今,五年來歷經9次專案小組審議,北市府完全不願確保其整體規劃的安全無虞,卻不斷的送案審查,造成一審再審仍無法排除安全疑慮的難題。附帶一提,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在該案第4次專案小組審議時,交通部觀光局代表還語出驚人的宣稱,行義路溫泉早就應該就地合法,甚至連廬山案都該就地合法。

這種修法方式根本就是無止盡的玩法、弄法,大開國土之門的「野蠻遊戲」,不僅是溫泉區,違章工廠、違法宗教建物,其實早已皆一玩再玩。而這種遊戲,也讓國土計畫法的立法成為可笑的假象,一面怠速推動立法,一面積極開其後門,國土保安完全門戶洞開。

台灣國土的殘敗,從來不是一天、兩天,也不是一人、兩人的事。
廬山溫泉成為一個災難的空間,有個簡單的造災機制,首先是具有脆弱的環境本質,環境容受力低、脆弱度高,但卻有大量、頻繁的超限人為活動,違法、超限的使用或佔用行為,不斷改變環境現況,令環境更加脆弱,並且累積災難源。接著是,政府面對這一切,卻長期縱容、不作為,甚至協助其就地合法。人禍日積月累,最後,老天強降雨只是臨門一腳,洪水氾濫、土石橫流的災難與損失,難道不能逆料?難道是天地不仁?
而這個造災機制不斷在全台各處大量的複製著。事實上,這些造災因子之所以能累積而成其事,民意代表總是扮演關鍵的角色。溫泉法緩衝期的一修再修,亦不例外。
當代台灣,早已是個容易致災的社會,災難的搶救與災後的重建,總是一再虛耗政府財政與社會資源。最難以想像的是,這個社會竟可以無視災難的果,而不斷的製造災難之因,形成救災與造災永續的迴圈。這是一幅很經典的圖像,這裡的人們以為自己竭盡所能的遠離災難,而事實卻是永續的繞圈圈。
苟且無法偷安。這些事社會若沒有譴責,就只能等待天譴。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安全無虞真的有這麼難嗎?

全名為「變更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的台北市北投行義路保護區變更案,於201359召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次專案小組審查。
這個案子,從2008年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開始,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委員組成,多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為何至今仍無法定案呢?問題根源在於,申請單位(北市府)將以「整體規劃、個別開發」的方式進行變更與開發,而歷次專案小組意見不斷要求北市府的整體規劃必須「安全無虞」,但北市府卻不斷拒絕、迴避甚至否定小組之意見與要求,北市府不願面對問題卻又不斷提案,於是造成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一審再審,仍無法確保規劃範圍安全無虞的窘況。

卸責的北市府
保護區變更是開發行為的一部份,本即應予審慎與嚴謹考量,而北市府做為保護區變更、開發之一員(申請單位),自應依地質法於整體規劃時進行「正確選址」,而非將選址之責任交由業者於個別開發時進行。其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已依地質法劃出台北市「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範圍圖」(草案),北市府至少應在本(第9)次會議將該地質敏感區與行義路變更計畫區套疊,以供委員瞭解實際情況,並做為確保安全無虞之依據,這是規劃者、申請者最基本也是最起碼的工作,但北市府規避。
而回顧過往,這其實是北市府的一貫態度。
2次專案小組審議時,適逢辛樂克颱風(2008年)造成廬山溫泉(風景特定區)重大災害,當時營建署(都市計畫組)特別強調「開發許可一定要在『可開發地區』進行,才能確保安全」,小組委員亦建議市府應進行環境容受力與承載量(包括地形、地質、溫泉水資源、以及交通、垃圾及污水處理容量等)分析,但到目前為止,市府僅針對溫泉水資源進行分析,對於地形、地質、交通、垃圾及污水處理等容受力與承載量絕口不談。
3次專案小組意見認為「計畫範圍經初步研判應屬環境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之土地,有關本計畫案未來開發應以『安全』及『保育』為最高指導原則與目標」,並請市府變更範圍應剔除環境敏感區及災害潛勢區等不適宜發展地區之土地,但市府歷來完全不願意依據該意見辦理。
為達變更目標,漠視安全問題
市民生命與財產的保全,本應是市府的基本責任。而台北市因長期的都市過度發展,早已致使山域、水域基本環境的破壞,以及自然生態敏感區的嚴重衝擊,因而面臨基本保安、保全生態環境的脆弱化,這樣一個脆弱、危險卻人口眾多的城市,為何還可以此漠視生活與生命的安危?
行義路變更案第2次及第4次專案小組,皆要求北市府進行「安全、保育取向」的土地適宜性分析,以排除環境敏感及災害潛勢區土地,確保區位的妥適性。但北市府卻是進行「開發取向」的土地適宜性分析,將取決於現況發展的土地利用潛力納入評估。
這是極為危險的分析方式,因為在環境敏感與脆弱的考量上,原應優先被排除的地區,卻很可能因為現況的開發(絕大多是違規的開發與使用)而被稱為「高土地利用潛力與資源吸引力」的地區,且因而未被排除,造成環境敏感的地區卻可以開發且引入大量人口的謬誤與危機。
在北市府百般迴避安全問題下,第8次專案小組直接請市府「劃出可發展土地區位與面積,並應經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及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認定核可,以確保土地開發安全無虞。」但是,很抱歉,第9次會議還是沒有該二單位之「認定核可」。
很顯然的,北市府是將保護區當作一般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因而漠視敏感與災害之問題。不僅如此,行義路溫泉產專區的變更與開發,還涉及違法使用的就地合法,有破壞都市計畫保護區體制之虞,且其使用之土地大多數為公有土地(佔64.42%),更是涉及國有土地使用的公益問題。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9次專案小組審查決議,提出3方案並逕提大會討論決定,方案一是同意市府所提出的5開發單元,方案二是將市府所提5開發單元之AE單元剔除(同意BCD單元),方案三: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會如何決定?行義路保護區會變成怎樣呢?真的沒有人知道。我知道的是,在發展主義的殖民下,變更與開發往往被窄化而等同於經濟發展,甚至就是幸福。但我更明白的是,社會的公民如果願意同心齊力保護「保護區」,那麼保護區就會是保護區,也就會為這個過度發展的城市裡的我們多緩和一些致災的可能。
保護區的變更,絕對不會是幸福的所在。

2013年5月7日 星期二

桃園航空城起飛了?

2008年總統選戰,藍營提出「愛台十二建設」的選舉政見與承諾,選後,該還的總是要還,但重點是拿什麼來還?
名列「愛台十二建設」首要旗艦計畫的桃園航空城計畫(包括「桃園航空城機場園區建設計畫」及「桃園航空城附近地區建設計畫」),2013年成為行政院專案推動計畫,327核定為重大建設,同時間各行政部門快速放手、鬆綁(41410日間),環保署政策環評(二次會議)快速審議完成,農委會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經濟部水利署同意用水計畫,地政司也同意區段徵收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表面上是各個單位都同意了,其實,是各個單位都不願意基於權責、勇於任事與負責,故通通放手快速通過或同意,而將責任與壓力直接加諸於最後階段(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審議。
 

球員兼裁判
2013425,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召開第323次會議,當日議程的唯一案件是「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地區計畫」,是的,唯一議案。新訂都市計畫是否適當與合理,攸關國土發展,以及大量農業生產環境的釋出,因此區域計畫委會的審議相當重要且關鍵。我擔心是不是也要放手了,所以向學生請假出席與見證。
因本案的擬定機關是內政部,會議的簡報者亦是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洪嘉宏),而民主議事的基本常理應在審議過程避免球員兼裁判,因此,會議陳情發言時,我提出程序問題,要求本案不僅主席應予迴避,且內政部所屬各單位之委員亦應迴避審查。
會議主持人(原應為主任委員李鴻源,由政務次長蕭家淇代理)直接請業務單位回答,而業務單位(綜合計畫組長陳繼鳴)盡責的表示:「因本次會議係審查都市計畫,按都市計畫係屬公共利益,並非個別利益,故行政部門本係基於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公益性審查本案,包括所有公務人員並非圖利特定個案,是以,針對該屬性案件並無迴避問題。」此外,林建元委員亦表示:「除作業單位所提理由外,因本次與會委員對於主席人選並無異議,亦為重要理由之一。」
這樣的說法很令人傻眼,因為問題關鍵從來不在利益(公共利益或個別利益),而是在於行政程序中公務員是否為當事人,有沒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但會議的演出昭告我們,需不需要迴避不是法令規範的問題,只要由球員負責說明,並由裁判掛保證,就可以球員兼裁判。是這樣嗎?這到底是民主議事還是制度暴力?
於是,主席繼續主持會議,而我已無任何發言機會,且被請出議場,心中也大致確定會議的結果--同意。
 

國土、環境與資源的失控
台灣的都市發展長期失控,而造成嚴重供過於求的現況,且因不斷圈用農業用地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致使農地炒作不斷,並危及糧食安全。
而桃園縣的都市發展狀況,表面上都市計畫人口達成率已達82.85%,但進一步的檢視,即知其實更是嚴重失控的地區。
本案周邊之都市發展的人口發展率,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162%,為嚴重過度發展;大園都市計畫(53%)與蘆竹都市計畫(63%),都仍有很大的計畫人口缺口;除此之外,大原菓林都市計畫(17%)、桃園航空貨運區都市計畫(17%),以及高鐵特定區都市計畫(14%),則是與原計畫人口嚴重脫節的超級低度發展。另外,桃園縣現況住宅閒置率為21%,閒置的戶量達153717戶。這些都證明了失控的發展現況。
桃園航空城這個未來將新增20萬計畫人口的超級都市計畫案,計畫總面積4791公頃,將使用農業用地2518公頃,佔計畫總面積之52.56%,其中特定農業區有1487公頃,佔計畫總面積之31.04%,又計畫範圍位於洪氾一級管制區以及地下水管制區,這樣的都市發展合理嗎、適當嗎?
最荒謬的是,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應優先考量是否有充足水源,而航空城的水源當然不是由水利署(同意用水計畫)與台水公司(同意供水)背書即可(同意從來都是很簡單的事),區委會應考量的關鍵在於水從哪理來、有沒有水源,若無可新增的水源,未來如何移撥、會損及哪些人,這些問題被釐清了嗎?

誰的爛攤子?
桃園縣長吳志揚參與了會議,發言時亦強調本案「一直無法定案」,但事實真的不是如此,本案早已定案。
內政部早在2010年為航空城計畫的開發量身訂做「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該年430公告實施),也就是桃園航空城在該計畫下,早就可以進行非都市土地的開發,但為何幾年來皆未開發,現卻又要以變更為都市計畫區的方式來進行開發。這正是本案最大的問題所在,而內政部推動的實價登錄也提供了關鍵訊息,第一是農地交易每坪58萬元,第二是交易熱絡,恰恰驗證地方「土地已經貴到不能碰了」的說法。
農地的炒作從來都是政治的利基所在。道理很簡單,透過區域計畫炒一回,都市計畫再炒一次。

2012年底,內政部李鴻源部長(區域計畫主任委員)在台東大學演講時,告訴年輕學子,2030年將會交給他們缺糧、缺水等問題的「爛攤子」。李部長的確瞭解狀況且勇於講真話,但是李部長不能忘了,他正站在最好、最有利的位置上,至少至少不應再讓這個攤子繼續爛下去。
那天,計畫很快的通過了,我看到更爛、更糟的爛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