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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馬市長環保再檢驗

前言:2005109日本人接受聯合報電話訪問,1010林宜靜記者以「陽明山開發案,北市政治考量多於環保堅持?」為標題質疑市府團隊。當日環保局立即發表新聞稿,堅持聲明該案「依法行政,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先生去函自由廣場,然其澄清內容不僅根本未回答所有質疑,更流於劣質的口水指控,完全無助於該案之釐清,故再以「馬市長環保再檢驗」乙文投書,惟並未刊載,全文如下:

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先生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投稿貴報之言論,不僅完全未澄清本人十月六日所提之質疑,為避免其模糊焦點又打爛仗之投書誤導台北市民,願再提出以下事實與問題以供釐清,並就教台北市政府:
一、呂秘書言,「本案八十九年三月現地監督查核時,發現多項與原環評內容不符,進而要求提出差異分析」。請問,為何當時未依環評法要求停止施工並處以罰鍰至其改善,而竟同意追認差異分析?又言,「其九條六米巷道之闢建,水保主管機關市府建設局已依法告發;環保局部分,相關人員監督不周之責,已受行政處分」。請問,是否只要有「告發」與「失職之行政處分」,就可讓該「開發」繼續進行?市府一切所謂的「處理」為何從沒有解決「違法開發的事實」?再言,「開發單位違法之事實,環保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函知開發單位未經環評核准前不得施工,俟後亦已告發和處分」。此言頗具戲劇性。請問,如果該函具有法律效力且確實執行的話,為何該案在環評核准前即已完成施工且有日後的「不用恢復原狀」之決議?又環保局為何延宕至949月該案通過環評後才予告發和處分?
二、93831日市府第35次環評會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恢復原狀,然都市發展於94428日發函開發單位(北市都規字09432016400號)稱「本局931213日召開會議結論,決議暫不要求其先依民國85年環評定稿時之原地形地貌還原,但仍應加強綠化植栽」。請問呂秘書,此舉是否即是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本人何有所謂不公平之指控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之行徑!
三、馬市長向來講究專業,那麼請問,為何93831日之環評決議從未落實執行,市府可有其他超越專業的考量?又,新任環評委員毫無理由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請問市府究竟要尊重的是「專業」還是「否定專業的新專業」?
四、本人該文之引言,係取自929日聯合報版面,絕無未詳查證之不實指控,亦願意再引一段該版面呂秘書之言以昭公信,其言「雖通過陽明山保變住6-6案,但附帶嚴格的開發限制,最重要的是依通過的審查結論確實執行」。此話不僅凸顯市府的荒謬與市民的無奈,亦可為馬市長的「嚴格把關」下一個註腳。請問,如果民國85年的環評報告書與18條但書市府有嚴格且確實執行的話,還會有九條道路嗎?那麼,再次提出嚴格的開發限制,有用嗎?有意義嗎?
如果市政府不願面對問題癥結,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絕對會是一切講究依法且尊重專業的馬市長任內永遠的環保之痛!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6期,2005/10/28

馬市長的環保大鬍渣

前言:2005105日,各報紙媒體皆登載馬市長率20多位民意代表前往環保署,就坪林行控中心通車案批評環保署長張國龍對交通部讓步,並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開罰。本人配合馬市長之踢館行動,以「馬市長的環保大鬍渣」乙文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106日標題改以「馬市長環保?」刊登),要求馬市長必須用同樣的標準與堅持,捍衛台北市陽明山區之環境正義。原文如下:

日前馬市長化身環境正義使者,高舉環評法的大旗,率民意代表拜會環保署長,針對坪林行控中心通車與翡翠水庫水源保護爭議,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對交通部開罰。我們必須用同樣的環評堅持與標準,徹底檢驗台北市保變住6-6案所創下的環評大惡例。
馬市長於928日面對議員之質詢時言「陽明山保變住6-6的開發案是在陳水扁市長任內通過,他上任後一直嚴格把關,一切都有公文為證」,此話前半屬實,後半段則待檢驗。該案確於858月陳總統任市長時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而該環評報告書與18條條件但書,則成為檢驗馬市長繼任後是否嚴格把關的重要依據。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中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1110日起,以迄9265日間,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僅市府建設局依水土保持法於90103日及9171日分別處以罰鍰,卻從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盡追蹤、監督之責,進行違法取締,故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仍逐一完成。
又環保局表示「環保局已依違反環評法處罰30萬元,要求就變更部分提出差異分析重辦環評」,此言之邏輯順序恰好相反。環保局並未依法處理,且竟將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評內容,但被環評委員於938月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予恢復原狀。荒謬的是,市府不但未依環評決議執行,反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無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之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6月審議時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於95日審查通過。此時,環保局才依95日環評決議補行罰款。至此,九條違法道路確定罰錢了事,就地合法。
我們對馬市長的質疑是,為何可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為何新任委員毫無理由而可以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又為何環保局不依環評法之規定按日處以連續罰鍰?建設局亦未依水土保持法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而任令本案徹底破壞環評機制,難道這就是「嚴格把關的環境正義」嗎?未來,若全台所有開發案皆以本案之模式,漠視環評制度之遊戲規則,違法開發在先,再將之送環評會議審理,迫使環評機制背書,請問馬市長:我們要環評制度作什麼?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5期,2005/10/28

2005年9月5日 星期一

民間環保團體緊急呼籲

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
嚴重違法、破壞環境
監察院八次行文糾正,問題重重
籲請環評委員拒絕就地合法、創造環評惡例
並退回本案、不予審查


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重大問題:
一、九條新增道路大違法,未依法取締,反圖就地合法。
開發單位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亦未送審水土保持計畫,即逕行施做重劃區九條道路,嚴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與水土保持法,經93/8/3135次環評委員會議決議二:「重辦環評部分認定不通過重辦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並附帶決議(二):「九條六米巷道部分:重劃會於實施重劃期間應將已闢建部分恢復原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函請開發單位限期恢復原狀」。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不僅違反環評法第17條之規定,未恢復原狀,更扭曲資訊,誤導新任環評委員為違法背書,意圖就地合法!
二、陡坡違法整地、超挖填土方,監察院多次糾正,主管單位漠視
重劃區內有102筆土地坡度部分超過30%以上,21筆土地坡度百分之百超過30%,依據「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土地不准開挖、填土,亦不得做為建築用地使用。主管機關不僅未依法處理違法整地,更放任開發單位完成土地分配移轉登記,製造後續建築開發的違法問題。監察院強烈糾正:「若非市府縱容開發單位違法超限整地,即是違法發回不可建築用地給地主」。但主管單位從無具體回應,亦不依法作為!
三、污水處理、排水、民生用水、交通等系統規劃,漠視陽明山地區與台北市民眾生計
市政府明確指出本地區污水不可能集中一處處理,故開發單位所提之污水處理計畫不可行,卻未見任何變更計畫內容,未來社區開發將嚴重污染雙溪與磺溪水域;另外,排水系統中13個排水分區中有5個排水分區採「自然漫流」,而滯洪池位置和容量與原計畫不同,又未顧及聯外排水,遇颱風豪雨即對周邊地區環境嚴重衝擊,卻未見任何處理方案;又本案大規模整地,嚴重影響陽明山系水源涵養,並衝擊陽明山地區現有供水戶之水源;此外,完全未進行陽明山地區的交通衝擊分析,並提出具體解決對策,將使陽明山交通亂度雪上加霜。開發大破壞、交通大塞車、民生大缺水、土石大崩塌、水系大污染,將是陽明山區與台北市的未來!
四、鄰近斷層帶開發大型社區,罔顧人民生命
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台灣西部活斷層之研究:「崁腳斷層北起萬里海邊,以約北60度東之走向,往西南經崁腳、外雙溪,延伸至士林附近沒入台北盆地沖積層之下」。保變住六之六開發計畫區東側僅距雙溪約500公尺,顯示未來將緊鄰崁腳斷層開發5000人大型山坡地住宅區,但歷次相關環評會議均未曾提及,開發單位與市政府嚴重罔顧人民生命安全與震災風險!。

我們嚴正呼籲:
一、環評委員應發揮社會良知,扮演社會良心,為全體人民、土地、環境守護把關。應嚴拒就地合法,退回九條六米巷道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並要求台北市政府依法處理!
二、台北市政府應立即就違法部分依法處理。九條新增道路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23條之規定按日處以連續罰鍰,以及水土保持法第122333條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即依第35次環評會議決議:限期恢復原狀);陡坡整地部分亦同。
三、台北市政府應明確告知環評委員,本案有那些部分涉及違法、那些部分必須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那些部分須提出環境差異分析、那些部分需重做環評,並確實說明權責單位與依法之處理程序為何?
四、台北市政府應整體考量陽明山地區未來重大開發(包括400餘公頃保變住計畫、北投空中纜車、行義路溫泉特區、中山樓與鹿角坑飯店開發等)所產生的人口壓力、環境負荷、交通衝擊與水資源需求,並且在無整全規劃與具體解決對策之前,不應進行任何開發。
五、台北市政府應信守對市民的承諾,貫徹環境政策白皮書中「藍天綠地、碧水青山」之目標、都市發展政策白皮書「宜居生態之都」之願景,以及「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及環境評估」之實施策略;此外,應徹底落實保變住地區檢討策略,並將本案納入第二階段通盤檢討範圍。

聲明連署團體: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生態學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荒野保護協會、自然步道協會、綠色陣線聯盟、美化環境基金會、奇岩社區發展協會、原貌文化工作室、台灣土地倫理發展協會、雲林縣野鳥學會、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大自然教育推廣協會、綠色主張工作室、台灣社區聯網台灣永續聯盟淡水史田野工作室FUN生態實業公司、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社群協力網、高雄市柴山會、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

2005/09/05

2005年9月2日 星期五

《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全台環評大惡例

一、開發脈絡
經濟起飛、都市快速發展的民國六0年代,台北市政府考量都市中心區發展以及住宅擴張的壓力,以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作為提供住宅區需求並紓解都市發展之策略。據此,於民國682月公告「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將二十五處(面積約460公頃)地形、地質條件較為敏感的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其中12處位於陽明山地區,總計面積335.5公頃,計畫人口為40180人。
依據「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保變住各開發區以自辦重劃為原則,面積達54.76公頃的保變住6-6為陽明山地區第一處自辦市地重劃案。民國851月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第一次審查,6月第二次審查有條件接受環評說明書,並於8月公告以附帶18條但書通過環評說明書。緊鄰陽明山國家公園且對環境將造成極大影響的保變住6-6大規模山坡地開發案,環評審查並未依環評法第8條之規定繼續進行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為後續複雜的環評補救程序、重大的環境爭議以及違法問題點燃導火線。
二、問題根源
887月重劃區工程開工。893月環評委員現地勘查,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說明書施做,致水土保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與環評說明書內容不符,故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8911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因嚴重影響重劃區外環境及居民生活,決議應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9010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又認為污水下水道系統改採住戶個別設置,已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及效率,且區域內排水系統對區域外之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決議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913月確定重做環評內容與範圍,除開發單位申請變更部分外,另未變更部分(即原環評報告書)亦需進一步環評者有二:1.區域內對區域外排水系統衝擊;2.未來開發(含建築)所產生挖填土方量及水土保持之影響評估,並於925月增列應提出交通衝擊之因應對策。
此一過程看似複雜,問題之癥結僅二,其一是開發單位未依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水土保持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執行,而違法進行重劃開發,應停止施做並提出變更部分之環境影響評估;二是對85年未做二階段環評所產生的問題補救,包括排水系統衝擊、挖填土方量、水土保持、交通衝擊等。
三、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與陡坡超挖整地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1110日起,以迄9265日間,於重劃區內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台北市政府僅建設局於90103日、91122日及9171日分別依水土保持法第13條、23條、33條處以罰鍰並要求暫緩施做,卻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第17條、23條予以處分。
此外,重劃區內有102筆土地坡度部分超過30%以上,其中21筆土地坡度百分之百超過30%,依「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土地不准開挖、填土,亦不得做為建築用地使用。但主管機關不僅從未依法取締違法整地,反放任開發單位開挖陡坡,並完成土地分配移轉登記,製造後續建築開發的違法問題。監察院929月強烈糾正:「若非市府縱容開發單位違法超限整地,即是違法發回不可建築用地給地主」。然亦未見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建設局、都發局、環保局)依法處理。
主管單位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放任開發,於開發過程未依法進行追蹤並監督執行情形,亦未依環評法第1416172123條之規定進行違法取締,故開發單位雖遭建設局取締,仍逐一完成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滯洪池、陡坡整地。
四、重辦環評不通過
938月,開發單位將違法完成的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境影響評估內容送審,惟經環評委員會議(第35次)決議二:「重辦環評部分認定不通過重辦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應依85年所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確實執行」,並以五項附帶決議分別規範污水處理、九條六米巷道、交通、聯外排水、自來水供應等,其中:「九條六米巷道部分:重劃會於實施重劃期間應將已闢建部分恢復原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函請開發單位限期恢復原狀」。但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漠視環評審查結論,從未依規定恢復原狀。
重辦環評不通過之意義在於一切需回歸85年之環評說明書,亦即污水處理、挖填土方與水土保持、聯外排水、交通等部分,皆應依據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35次會議之附帶決議執行,因此九條道路必須依法限期恢復原狀(事實上陡坡違法整地與超挖填土方、排水滯洪池皆有相同之違法問題,但並未於環評決議中列入)。此舉,實乃彰顯環評委員拒絕進行違法審查、反對淪為背書工具而依法處理之社會良心。
五、新任環評委員乾坤大逆轉
9312月都市發展局邀集市府相關單位研商,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毋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強迫環評委員違法審查、就地合法。此舉,首開市府以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之惡例,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更嚴重矮化環評會議權責。
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3月審查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再度納入違法九條道路部分,會中決議現勘,並請開發單位就第35次環評附帶決議提出具體承諾後再審。946月第41次會議再審,開發單位仍未提出任何具體承諾,然決議竟以:「96米巷道部分委員並非要開發單位一定要恢復原狀,惟請開發單位提不恢復原狀之詳細差異分析資料及因應對策後再審」。新任環評委員再創環評惡例,不僅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同意進行違法審查。
六、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
一個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徹底扭曲環評制度、破壞環評機制,可謂絕無僅有。
惡例一,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
惡例二,毫無理由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
惡例三,為違法背書,9495日將進行九條六米巷道審查。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嚴重違背環境政策白皮書「藍天綠地、碧水青山」、以及都市發展政策白皮書「生態之都」的承諾,更罔顧山坡地安全管理及全民安危。而本該扮演社會良心的環評委員竟拋棄社會公義,以及為全體人民、土地、環境守護把關的職責,淪為為政治力量背書的工具。
面對台北市政府、開發單位與環評委員會的「鐵三角」,只有來自市民社會共同的呼籲、祈願、監督與行動,才是命土、生界淪亡前的唯一救贖!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78期,2005/09/02


[1] 其中編號「住十六」、「住十七」係屬平地且已完成整體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