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2日 星期五

《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全台環評大惡例

一、開發脈絡
經濟起飛、都市快速發展的民國六0年代,台北市政府考量都市中心區發展以及住宅擴張的壓力,以將部分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作為提供住宅區需求並紓解都市發展之策略。據此,於民國682月公告「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將二十五處(面積約460公頃)地形、地質條件較為敏感的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1],其中12處位於陽明山地區,總計面積335.5公頃,計畫人口為40180人。
依據「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保變住各開發區以自辦重劃為原則,面積達54.76公頃的保變住6-6為陽明山地區第一處自辦市地重劃案。民國851月進行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第一次審查,6月第二次審查有條件接受環評說明書,並於8月公告以附帶18條但書通過環評說明書。緊鄰陽明山國家公園且對環境將造成極大影響的保變住6-6大規模山坡地開發案,環評審查並未依環評法第8條之規定繼續進行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為後續複雜的環評補救程序、重大的環境爭議以及違法問題點燃導火線。
二、問題根源
887月重劃區工程開工。893月環評委員現地勘查,發現開發單位未依環評說明書施做,致水土保持、污水下水道系統與環評說明書內容不符,故要求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8911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因嚴重影響重劃區外環境及居民生活,決議應另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9010月審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與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又認為污水下水道系統改採住戶個別設置,已降低環保設施處理等級及效率,且區域內排水系統對區域外之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決議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913月確定重做環評內容與範圍,除開發單位申請變更部分外,另未變更部分(即原環評報告書)亦需進一步環評者有二:1.區域內對區域外排水系統衝擊;2.未來開發(含建築)所產生挖填土方量及水土保持之影響評估,並於925月增列應提出交通衝擊之因應對策。
此一過程看似複雜,問題之癥結僅二,其一是開發單位未依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水土保持與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執行,而違法進行重劃開發,應停止施做並提出變更部分之環境影響評估;二是對85年未做二階段環評所產生的問題補救,包括排水系統衝擊、挖填土方量、水土保持、交通衝擊等。
三、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與陡坡超挖整地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1110日起,以迄9265日間,於重劃區內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台北市政府僅建設局於90103日、91122日及9171日分別依水土保持法第13條、23條、33條處以罰鍰並要求暫緩施做,卻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第17條、23條予以處分。
此外,重劃區內有102筆土地坡度部分超過30%以上,其中21筆土地坡度百分之百超過30%,依「台北市保護區變更住宅區開發要點」之規範,坡度超過30%以上之土地不准開挖、填土,亦不得做為建築用地使用。但主管機關不僅從未依法取締違法整地,反放任開發單位開挖陡坡,並完成土地分配移轉登記,製造後續建築開發的違法問題。監察院929月強烈糾正:「若非市府縱容開發單位違法超限整地,即是違法發回不可建築用地給地主」。然亦未見台北市政府相關單位(建設局、都發局、環保局)依法處理。
主管單位台北市政府環保局放任開發,於開發過程未依法進行追蹤並監督執行情形,亦未依環評法第1416172123條之規定進行違法取締,故開發單位雖遭建設局取締,仍逐一完成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滯洪池、陡坡整地。
四、重辦環評不通過
938月,開發單位將違法完成的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境影響評估內容送審,惟經環評委員會議(第35次)決議二:「重辦環評部分認定不通過重辦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應依85年所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確實執行」,並以五項附帶決議分別規範污水處理、九條六米巷道、交通、聯外排水、自來水供應等,其中:「九條六米巷道部分:重劃會於實施重劃期間應將已闢建部分恢復原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函請開發單位限期恢復原狀」。但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漠視環評審查結論,從未依規定恢復原狀。
重辦環評不通過之意義在於一切需回歸85年之環評說明書,亦即污水處理、挖填土方與水土保持、聯外排水、交通等部分,皆應依據85年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35次會議之附帶決議執行,因此九條道路必須依法限期恢復原狀(事實上陡坡違法整地與超挖填土方、排水滯洪池皆有相同之違法問題,但並未於環評決議中列入)。此舉,實乃彰顯環評委員拒絕進行違法審查、反對淪為背書工具而依法處理之社會良心。
五、新任環評委員乾坤大逆轉
9312月都市發展局邀集市府相關單位研商,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毋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強迫環評委員違法審查、就地合法。此舉,首開市府以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之惡例,不僅違反行政程序,更嚴重矮化環評會議權責。
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3月審查環境差異分析報告,再度納入違法九條道路部分,會中決議現勘,並請開發單位就第35次環評附帶決議提出具體承諾後再審。946月第41次會議再審,開發單位仍未提出任何具體承諾,然決議竟以:「96米巷道部分委員並非要開發單位一定要恢復原狀,惟請開發單位提不恢復原狀之詳細差異分析資料及因應對策後再審」。新任環評委員再創環評惡例,不僅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同意進行違法審查。
六、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
一個台北市士林區保變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案,三創台灣環評史大惡例,徹底扭曲環評制度、破壞環評機制,可謂絕無僅有。
惡例一,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
惡例二,毫無理由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
惡例三,為違法背書,9495日將進行九條六米巷道審查。
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嚴重違背環境政策白皮書「藍天綠地、碧水青山」、以及都市發展政策白皮書「生態之都」的承諾,更罔顧山坡地安全管理及全民安危。而本該扮演社會良心的環評委員竟拋棄社會公義,以及為全體人民、土地、環境守護把關的職責,淪為為政治力量背書的工具。
面對台北市政府、開發單位與環評委員會的「鐵三角」,只有來自市民社會共同的呼籲、祈願、監督與行動,才是命土、生界淪亡前的唯一救贖!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78期,2005/09/02


[1] 其中編號「住十六」、「住十七」係屬平地且已完成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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