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05年10月5日,各報紙媒體皆登載馬市長率20多位民意代表前往環保署,就坪林行控中心通車案批評環保署長張國龍對交通部讓步,並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開罰。本人配合馬市長之踢館行動,以「馬市長的環保大鬍渣」乙文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10月6日標題改以「馬市長環保?」刊登),要求馬市長必須用同樣的標準與堅持,捍衛台北市陽明山區之環境正義。原文如下:
日前馬市長化身環境正義使者,高舉環評法的大旗,率民意代表拜會環保署長,針對坪林行控中心通車與翡翠水庫水源保護爭議,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對交通部開罰。我們必須用同樣的環評堅持與標準,徹底檢驗台北市保變住6-6案所創下的環評大惡例。
馬市長於9月28日面對議員之質詢時言「陽明山保變住6-6的開發案是在陳水扁市長任內通過,他上任後一直嚴格把關,一切都有公文為證」,此話前半屬實,後半段則待檢驗。該案確於85年8月陳總統任市長時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而該環評報告書與18條條件但書,則成為檢驗馬市長繼任後是否嚴格把關的重要依據。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中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年11月10日起,以迄92年6月5日間,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僅市府建設局依水土保持法於90年10月3日及91年7月1日分別處以罰鍰,卻從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盡追蹤、監督之責,進行違法取締,故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仍逐一完成。
又環保局表示「環保局已依違反環評法處罰30萬元,要求就變更部分提出差異分析重辦環評」,此言之邏輯順序恰好相反。環保局並未依法處理,且竟將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評內容,但被環評委員於93年8月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予恢復原狀。荒謬的是,市府不但未依環評決議執行,反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無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之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6月審議時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於9月5日審查通過。此時,環保局才依9月5日環評決議補行罰款。至此,九條違法道路確定罰錢了事,就地合法。
我們對馬市長的質疑是,為何可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為何新任委員毫無理由而可以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又為何環保局不依環評法之規定按日處以連續罰鍰?建設局亦未依水土保持法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而任令本案徹底破壞環評機制,難道這就是「嚴格把關的環境正義」嗎?未來,若全台所有開發案皆以本案之模式,漠視環評制度之遊戲規則,違法開發在先,再將之送環評會議審理,迫使環評機制背書,請問馬市長:我們要環評制度作什麼?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5期,200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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