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人類不斷透過兩種方式改變並破壞自然環境,一是對土地與資源的攫取,另一是廢棄物的排放。而不論是土地與環境的取用,或是廢棄物的排放,往往因利益與負擔的不公平分配,而造成少數的強勢集團獲得利益,而弱勢者則嚴重的受到環境人權的壓迫與侵害。這就是環境不正義,也是社會的不正義。
又,廢棄物的排放因不具有即刻的影響與切身感,而很容易讓人(特別是非直接受害者)因不知、無感而忽視,且默默的接受排放,承擔污染所帶來的風險,而一旦這些風險乃至(風險之外的)意外發生了,則往往都是後悔莫及,只能悔不當初、徒呼無奈。
台灣,不正是如此嗎?地狹、人稠且地體脆弱的台灣,在發展主義(不是三民主義)的信仰下,數十年來放任工業無限制的成長,政府長期地協助特殊產業的發展(如早期煉鋼、石化業,80年代至今的半導體、面板業),不僅給予優惠減免的稅賦,也任由其不斷地索地、取水,政府幾乎是無限提供,且對其廢棄物的排放也大多全盤接受。
直到今天,台灣社會卻也從未見政府停下腳步檢視這一切,有沒有過頭了、造成什麼問題、問題能夠解決嗎、還能繼續嗎、還要繼續嗎、要如何繼續?於是,一切就繼續如此,信仰發展、無限成長而漠視環境人權與正義。
把海洋當作垃圾場
8月20日上午,我參加了環保署舉行的「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填海造島(陸)政策規劃/選址評估專家會議」。事實上,這就是要「將海洋當作垃圾場」,而且填海不是一般廢棄物,而是事業廢棄物,依環保署的規劃,除土石方、土石泥、清淤泥等所謂安定型事業廢棄物外,更有煤灰(飛灰、底灰)、焚化爐底渣與飛灰、轉爐石、爐碴、礦渣、污泥等,這些環保署稱為「管理型」(非安定型)的事業廢棄物,引來許多與會專家的質疑。
環保署的困境是,事業廢棄物的源頭是產業,政府若不進行源頭的產業檢討、調整與升級,以及廢棄物的規範,可憐的環保署面對無處可去、且越來越多的事業廢棄物,僅能做末端的處理,這是擦屁股的工作,且環保署將面對永遠擦不完、一個比一個越難擦的屁股。事實上,將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根本不是環境「保護」的工作,而是環境「破壞」的工作,這也是環保署的可悲之處。
迫不得已,環保署只好以很多似是而非的論點闖關,如提出「廢棄物資源」與「再利用」的概念,但填海造島是「終極處置」根本不是「再利用」,且填海物料更是「事業廢棄物」而不是「資源」。
此外,環保署還提出「新生國土」的說法,但是海域本來就是國土的一環,依據行政院今(2014)年7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的《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十九條之規定,國土應按環境資源特性及發展需要,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種功能分區,顯見海洋是台灣重要的國土。因此,與會的蔡嘉陽委員精準指出,填海造島根本不是創造新生國土,而是將自然國土改造為人工國土。
不負責任的清潔工
令人訝異的是,環保署既然背負終極處理的責任,卻未負責任地提出事業廢棄物的基本的資料,以及填海造島的完整規劃。
會議中環保署並未提出各類事業廢棄物之(歷年)生產總量,以及經回收、再利用與中間處理後之數量,乃至非法棄置的數量,因此根本無法檢視事業廢棄物清理政策的源頭減量、再利用情況,也無法確定事業廢棄物填海之數量(有多少需求)。
而針對填海造島,環保署前往日本、新加坡參訪,但選址評估會議所提供的資料,卻僅見日本大阪灣經驗,而未見新加坡經驗。環保署也多次辦理研討會、座談會、圓桌會議,邀請日本專家前來分享經驗,但選址評估會議所提供之日本經驗資料,卻大多是選址確定後施工、建設、管理、監測防制等環境工程對策與措施,與選址並無直接相關。
此外,環保署只提供日本之區位選擇原則,對於原則下有哪些評估因子、建立什麼樣的評估方法、有哪些區域成為選址基地,則隻字未提。又對於日本選擇大阪灣所考量的自然、經濟與社會條件,以及如何配合土地使用規劃、港區整體發展等,也完全闕如。
更嚴重的是,環保署所提出台灣廢棄物填海造島的選址原則,完全沒有任何依據,也與日本之區位選擇原則沒有相關,更與台灣海洋國土管理完全脫勾。舉例而言,選定原則一「既有商港興建與濱海工業區開發」,根本就是先找到目標(如高雄港、彰濱工業區)再設定原則,這不是選址評估,而是先射箭再畫靶的量身訂做。
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是非常嚴肅而重大的議題,但環保署不僅便宜行事,更是推卸責任。環保署對填海造島(陸)之個案開發採「因地制宜之開放態度」,也就是開放申請,並依個案交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這種放任的態度,是不願負全責(規劃、管制)而只要當審議裁判,對土地、環境、人民,甚至業者,都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
台灣環境無址可選
海洋既是國土的重要一環,其使用當然必須回歸國土規劃與管理機制。而國土管理的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也早已完成「海域功能區劃與管理工作」的規劃,將台灣海域劃設為11區,其中僅「特殊使用區」允許作為海洋廢棄物傾倒。但環保署所提出之原則,完全漠視此一基本規範,而與國土管理體制相互違背,未來絕對會導致海域國土管理的失控。
事實上,日本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的區位選定,有一重要原則「為有效阻絕填埋場之內、外水滲流,避免溶解性污染物質滲出,選擇低滲透性黏土層場址,做為天然不透水性地層。」與會多位委員也直言此一原則非常重要,如果環保署依循日本選址原則,台灣海域並無此一「低滲透性黏土層」之條件可供選擇,因此,台灣實際上將「無址可選」。但環保署提出的選址原則,則將「低滲透性黏土層」改為「低滲透性土層」,刪去一個字迴避「黏土層」的限制,未來就可以在「低滲透性」進行詮釋與爭論。
環境惡物(bads)的排放,往往選擇將成本外部化,讓強勢的業者降低生產的成本,增加更多的獲利。而外部化的成本往往先降臨不會講人話的土地、環境與生命(物種)。但是,環境正義的論述早已警告我們,人類對環境的不正義,將會在人類社會不斷地複製,而造成社會的不正義。
填海造島凸顯台灣事業廢棄物的生產,早已超過台灣島嶼的環境承載量,台灣的確是一個為了發展而不要明天的不永續國家。這樣的國家應該做的是,事業廢棄物的生產者應有自行處理的能力,若沒有回收與再利用的能力,就應該要被嚴格的約束其產量。因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不僅是對海洋環境的掠奪與破壞,更是環境惡物由全民埋單的不公不義行為。別忘了,還有未來世代,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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