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產官學聯手出賣杉原海岸

許多研究早已指出,台灣自1990年代起,企業財團與地方派系壯大且結合政治力量,以土地做為發展、炒作與牟取暴利的共同利基,並在新自由主義的催化下,國家成為資本財團的堡壘與推手,為其提供服務並解決危機。而此一新政商關係更利用政治、經濟權力收編學者,形成產、官、學的土地拓墾集團,全面販賣台灣土地。美麗灣案的發展,正是變本加厲的上演此一劇情。
首先,財團與地方政府共謀,規避環評、興建大型違法度假村,待法院判定其投機惡意後,加害者高調召開記者會,更以廣告、宣傳、聲明等一再表達係基於美意而殘害受害者(海岸)。接著,內政部大轉彎為財團鋪路,從實質違建變成可進行環評,開啟就地合法之門,而台東縣政府更是努力掃除障礙,堅持不拆除且迅速啟動環評。同時,開發集團利用貧窮,以發展、就業的糖衣滋養地方政客與利益派系,並積極收攏人心,讓受剝削者不易察覺被宰制的困境,進而站在剝削者的一方。日前由美麗灣渡假村公關發起的「台東人的怒吼」記者會就是最好的例證。
海岸販子的最後一塊拼圖
美麗灣案,產、官早已不堪檢驗,而今(1222)將舉行的環評會議則是社會最後的試煉。面對這一片被殘害的海岸,環評已非專業技術問題,而是道德良心的問題。換言之,度假村未拆除,環評根本完全無意義,只是被當作擦屁股的工具,因此,這場環評其實是社會對學術良心的審查,而做為最後一塊拼圖的專家委員是否與拓墾利益合體,自甘淪為政商遊戲的附庸,剝削杉原海岸,台灣社會拭目以待。
台東的發展真的要以殘害海岸做基礎嗎?要以蓋違法度假村做為發展基地嗎?財團與台東縣政府宣稱的發展可曾被完整檢驗,過程合理嗎、分配公平嗎?更重要的是,度假村開發耗去的海岸生態環境與原住民生活文化可曾精算?這種炒短線、沒有明天的販賣海岸,真會是台東的未來嗎?
美麗灣案涉及國有土地釋出(BOT)、環境敏感地開門,以及違法就地合法化,這等於是國土全面不設防,一旦再通過環評,無疑是對社會宣告,政商關係才是王道,可以洞開國土門戶、暢行無阻,這樣的社會還有什麼不能做的呢?而台灣,可真的願意如此淪陷?

本文以「出賣杉原海岸」刊登於2012/12/22蘋果論壇

1 則留言:

  1. 我國環評制度的南橘北枳,扭曲環評的精神及功能

    美國在1970年代創立環評制度的設計,是透過嚴謹的公眾參與程序,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未被忽略前提下,讓開發計畫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或駁回該開發計畫時,將環境影響的事實及科學的預測,納入決策的考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經過公眾參與及專業審查而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就是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計畫的准駁時,做為綜合考量的各項因素之一,以矯正過去決策時完全忽略環境影響的現象。

    其他先進國家歐、加、日、澳等跟進,也採取同樣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制度。因此,以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與功能來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持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審查及計畫的准駁,並無所謂的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環評制度在先進國家,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使開發計畫申請案准駁的權力之前,用來澄清過去的經驗及已知科學技術的預測下,該開發計畫未來對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便要求採取減輕環境影響的措施。嚴謹地要求公眾及專家參與環評報告書製作及審查過程的設計,目的是讓環境影響評估的科學預測結果,透過各方的質疑及修正,更接近過去經驗與未來影響的事實。

    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而修正重做,是要求重作審查的結論更接近未來影響的事實,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的開發計畫,在更接近未來影響的正確事實上做成決定,要求開發計畫採取更進一步的環境影響減輕措施,以確保利害相關人士的權益及環境有受到更多保障的機會。因此以附帶條件於環評審查結論中,或進行所謂的補考重作環評結論,目的都是要求開發計畫核准後,須採取更多的環境影響減輕措施,提供利害相關人士更多的權益保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審查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是依法行政,就沒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合法的行政程序及裁量下,如果做了不符合社會上某一部分人士所定義環保概念的決策,決策首長自然會有他必須承擔的政治責任,卻不是法律責任。

    我國在1994年引進環評制度時,立法院修改環保署提出的立法草案,增加了由環保單位成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委員會負責主審,而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主審的規定,並賦予該環評委員會否決開發計畫的權力。這兩項規定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由於有環保主管機關的代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不負責主審開發計畫的環評報告書,也不必因環保理由否決開發計畫,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不必面對環保的利害相關人士,因此在最後核准開發計畫時不必思考環保因素,因而不需負擔任何不環保的政治責任。

    國光石化環評案,在我國開啟了一個非常有趣的案例。由於環保署採取了透明開放的公眾參與方式進行環評報告書的審查,包括讓爭議各方環保團體、社區代表及開發單位各自推薦其信任的專家參與,分別成立了五個專家會議,來澄清五大爭議性議題,在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與未來影響科學預測上不確定性的程度。各方推薦參與專家會議的專家,對國光石化開發計畫未來帶來當地環境影響的巨大不確定性,形成了有公信力的共識。

    馬總統知悉後,未待環評委員會作成最後決定,即搶先宣布國營事業中油公司放棄繼續參與國光石化在彰化大成海岸的開發案,改以發展高質化石化工業的政策代替國光石化,負起決策首長該負的政治責任。相信馬總統的決定大都來自透明參與而有公信力的專業共識結論,是理性的決策,而非因反對人士訴求的壓力,更非文中所述黯然宣布停建。

    這個案例説明了先進國家的環評制度是正確的。只要有嚴謹的公眾參與環評報告書的製作及審查的機制設計,讓開發計畫環境影響的經驗事實及未影響的科學預測及不確定程度,成為有公信力的社會共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有機會基於正確的環評結果,否決一個開發計畫,承擔該負的政治責任。

    我國環評法,要求環保單位替所有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把關,審查環評報告書,並承擔否決開發計畫衍生的所有政治責任,是扭曲了先進國家創立環評制度的精神及功能,對環保單位及環評審查委員更是不可承受之重。這是我國環評法亟待改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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