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灣案是財團統治國家機器的經典,政府作為被統治者,不僅扭曲法制,甚且破壞行政體制,為財團鋪出一條解套坦途,由近日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踐踏國土主管機關內政部,以及內政部踐踏自我專業可見一斑。
環保署並非海岸主管機關,卻越俎代庖宣稱該用地「本來就可以蓋渡假村」,顯見對國土管理完全不清楚。美麗灣渡假村使用的土地,雖編定為風景區遊憩用地,但並非可以為所欲為。內政部日前函覆立委,說明該土地係《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一般保護區」,屬「條件發展區」,得於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考量某些地區環境敏感特性,提供有條件開發之彈性空間。
犧牲公益圖謀私利
由此可見,可不可以蓋渡假村的關鍵不僅在於土地使用編定,更在於是否符合條件發展區之條件,亦即一般保護區「以不影響環境之生態特色及自然景觀下,維持現有之資源利用型態」的保護原則,以及是否兼顧保育與開發目的、是否考量地區環境敏感特性等。美麗灣渡假村完全顛覆上列條件、原則、目的與考量,絕非「本來就可以蓋渡假村」,而是「本來就不可以蓋渡假村」,這樣的違建當然應該拆。對此,內政部為何噤聲?
台東縣政府則函覆內政部「本案土地…屬獎勵民間參與經營的海水浴場公益目的事業,撤銷建造執照及拆除已施工的建物,即難謂對該地編定用途的公益目的沒有重大危害,本府認定本案不撤銷建造執照。」簡單的說,台東縣政府認為拆除渡假村可能對公益目的造成重大危害,但事實恰恰相反。海水浴場是公益目的事業,將海水浴場改建渡假村是犧牲公益目的而圖謀財團私利,故真正對公益目的造成重大危害的正是渡假村,也因此,拆除渡假村才是真正回歸公益。我們要問,內政部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的謬論?
環境正義有一個基本精神,就是破壞者必須負起環境復原與生態回復的責任。但美麗灣案的強勢政經力量搶奪海岸後,用盡各種手段讓環境不正義繼續惡化,包括為此大型違建鋪設「先破壞、不用拆、可環評」的就地合法紅毯,試問已被破壞的海岸還要評些什麼?此外,更透過地方政客釋放眼前利益,營造渡假村與台東共榮共存的就地合法氣氛,讓弱勢群體放棄世代未來而接受侵犯與迫害,這是最徹底的「環境殖民」。
如果國土規劃的終極目的是摧毀國土,那麼美麗灣案到目前為止,內政部長稱職的扮演其角色,放任財團毀壞海岸,並聽任環保署及台東縣政府踐踏其行政專業。長期以來李鴻源部長針對國土永續的論述,說得夠好也夠多了,可不可以實踐一次給社會看?
本文(經部分刪修)
以「內政部長為財團解套」刊登於2012/12/06蘋果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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