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數一數二的慈善事業體--慈濟,民國80年代在內湖購買了一塊長期被破壞與違法濫用的都市保護區土地,並企圖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早期欲變更為醫院用地,其後改為社會福利特定專用區)讓該地徹底成為「非保護區」,進而可以開發興建志工大樓。在內湖居民及保育團體的長期監督,以及少數都市計畫委員的堅持下,這個案子尚未通過變更,但也因此而時時蠢蠢欲動,總是在特定(如選舉前)或不特定的時空,就會提到台北市都委會進行闖關。如今,該案再度浮出檯面,已於8月30日報請第637次都委會同意籌組專案小組。
志業與工程凌駕一切
歷來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中,慈濟總(只)是一再強調兩件事,第一是志業,彷彿其志業就是變更與開發的保證書,所以,在委員會中不論是開發者(慈濟)的簡報或是信眾的陳情,皆不斷重複細數其志業,近乎是把都市計畫委員會當作社會慈善或福利的審議機構。
第二是開發的工程技術,認為可以「以開發來保護環境」、「用工程讓環境變好」,所以不斷的聲稱只開發平地(即過往被填平的湖區),並將以透水鋪面及沈砂滯洪池解決淹水問題,殊不知過往整個湖區就是完整的滯洪池。
令人不解的是,這種源自傳統工程至上的「人定勝天」枷鎖,怎會如此牢牢銬住慈濟這個組織的腦袋,而在這種「沒有什麼做不到的」思維底下,台灣還需要劃設保護區嗎?
相反地,慈濟從來迴避面對根本問題,就是保護區的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的意義與價值。「買保護區來變更與開發」、「做慈善事,就可以取得變更保護區的門票」,是對的嗎?公平嗎?正義嗎?這些似乎都不在慈濟的價值思考中。因此,慈濟更不可能深刻反思,買保護區者即應善加保護之,讓這片土地回歸真正的保護區本質,這才是真正的綠色思考,也才是真正的菩薩道。事實上,慈濟長期努力的資源回收志業,只是環保的末端,但是對於環境保護的源頭與根本--留下並保護保護區--卻是輕易的忽略、漠視甚至放棄。
合法性的危機
先買地、再變更開發,並且大興土木,慈濟這樣的做法,與所有的建商、財團,甚至掠奪土地的開發者有何不同?猶有甚者,本案的變更是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辦理,但慈濟的社會福利與國防或經濟發展完全無關,簡言之,這個變更案根本缺乏變更的法令依據而於法不符。
此外,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2月6日第620次會議)決議「要求市府及提案單位在後續能將本基地實際條件與開發構想向社區居民、社會大眾、環保及專業人士等做更清楚的說明與積極的溝通。」但市府及慈濟從未依決議辦理說明與溝通,卻於第637次會議提案中說明「全案歷經多次溝通、協調,並獲共識,爰提本計畫案。」
變更案沒有合法性,卻可以不斷提都委會「審議」;未依決議辦理溝通,竟可以撒謊並再提會審議。顯然背後有力量包庇、縱容甚或合謀。這樣的背離法制行徑,難道社會不該沈痛譴責嗎?
所做與所說相違
坦白說,我認為慈濟執意變更與開發內湖保護區的執事者,是對不起慈濟這個組織及其廣大的基層信眾與志工。因為變更並開發保護區,完全背離慈濟人長期在台灣社會建立的「敬天畏地」高貴形象,在「人應順天」的旗幟背後,真正的作為竟是變本加厲的「人定勝天」。做這樣的事,根本無法通過慈濟箴規(靜思語及開示)的自我檢驗,這不僅是慈濟領導者的道德危機,也是組織的信任危機。還好,到目前為止,已有許多慈濟人明白「慈濟選了不對的地方」,否則,這將會是可怕的社會危機。
慈濟內湖變更保護區的開發案,可以一玩再玩,讓當地居民疲於奔命;所幸當地居民積極發揮公民職責,捍衛保護區,讓本案可以一再阻擋。但這樣的劇碼不應再無止盡的上演。筆者六年前寫了《關於慈濟內湖基地案,給證嚴法師的一封信》一文,呼籲慈濟扮演維護保護區的社會先鋒,而非瓦解維生生態體系的帶頭者,二年前再寫《慈濟人,請搶救慈濟》一文,呼籲慈濟人讓保護區就是保護區,奈何如同狗吠火車。這回不再浪費心神,請容我懇求台灣社會,盡所有的願與力保護保護區,終結本案。
本文刊登於2012/11/14環境資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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