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國土霸凌事件之國光石化案

國土計畫是一個國家基於對國土環境資源的調查、分析與瞭解後,對國土進行定位與分類,並做為國土資源使用的指導依據。因此,各區域土地可、不可做什麼及該、不該做什麼,皆有其適合的空間配置,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之規定,正是此意。但國光石化開發案是典型的政經合流的野蠻遊戲,完整的鯨吞國土保育地區與海洋資源地區,徹徹底底讓台灣的國土計畫倒行逆施。
依據國光石化可行性規劃報告暨開發計畫申請書所言,國光石化基地選址僅有二條件,其一是為節省(進口原油)運輸成本及產品輸出海外市場,故「區址以適合設港之濱海地區為考量範圍」。第二是考量建廠時程、土地取得與開發之經濟,故「濱海地區已浮現之浮覆地為唯一符合本計畫工業區設置條件之標的」。可見,國光石化案只考慮設廠之快、易與營運之效益,只有廠商需求、沒有國土供給的思考,簡言之,這不是選址,而是野蠻的「強要」。
國光石化「強要」什麼樣的地?依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瞭解與定位沿海地區國土資源的最根本計畫),國光石化使用的土地是彰雲嘉沿海保護區中的一般保護區,為現階段國土計畫中的條件發展區,且一旦國土計畫法(草案)通過,即是國土計畫中的二級國土保育地區,不僅清楚揭示其「保育」的定位與功能,更應依法進行土地使用的管制,包括在景觀上不得挖取砂土,在生態上應維持原棲地自然狀態之進行及迴游路徑等。依此可知,國光石化案不僅是胡搞、惡搞國土,更極可能是國土計畫法(草案)一直躺在立法院不動的重要原因之一。
更邪惡的是,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自1980年代擬定後,基於思潮、認知以及國土環境的變遷,內政部於2005年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並召開研討會及與縣市政府研商後,於20103月提報行政院核定,但迄今尚未核定,原因何在。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將富多樣性生態棲地的濁水溪口6580公頃陸域及海域土地(含大城濕地)由一般保護區提升為自然保護區。大城濕地一旦劃為自然保護區,即成為現行國土計畫的限制發展地區,以及未來國土計畫法(草案)通過後之一級國土保育地區,國光石化當然不得落腳。行政院為國光苦撐一年多不核定該通盤檢討計畫,真的是不可原諒。
基於上述,依據對國土環境資源的瞭解與定位,將彰化大城濕地廣大的潮間帶泥質灘地劃入國家重要濕地只是應然、該然罷了,但因國光石化的「強要」,以致2007年及2010年的濕地評選結果皆將大城濕地排除,這是反專業、反潮流的政治決定,這樣的政府真的悲哀得一塌糊塗。
國土霸凌莫此為甚,政府默不吭聲甚至默默配合,這樣的倒行逆施,讓國土徹底崩毀,卻命名為「國光」,並宣稱「環保救國」,真是當代社會最邪惡的諷喻。
對的地方在哪裡?主管國土管理的內政部應盡職的出來疾呼,依據國土環境資源的掌握以及環境容受力的考量,台灣國土不容許石化繼續無限的擴張。簡單的說,石化產業的爭議,早已不是經濟與環境如何取得平衡的問題,而是台灣究竟要朝永續發展或走向崩毀之途。
國光石化案不僅是不對的事,更選了不對的地方,根本不該送入環評審查,那是完全浪費國家與社會資源。有趣的是,如果環評做出「有條件通過」的結論,才是天大的笑話,也將讓社會看清這個霸凌集團的成員,到底是哪些人在出賣國土。
本文以「國土保護,國光止步」登於中國時報論壇,2011/04/20

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請作伙來,守護農業、農村與農地價值: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三

在丘陵與海岸之間,中港溪、後龍溪帶來雪山山脈后土,沖積出苗栗平原生產帶,這裡是後龍。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宣稱是「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在全縣十八個鄉鎮當中,雜糧、蔬菜耕作面積與生產量第一名,水田面積第二名,農戶人口數與稻米生產量第三名。
在後龍的灣寶社區,世代安居一群素樸、善良、樂天、拼命的人。他們說,土地的價值是「情感」,他們的俗諺說「第一是田園,第二是某子」。這個所在,農委會撥款進行土地重劃、農水路改善,肯定他們的多元的生產與生活價值。這個所在,正是國家資源生產的敏感區,也是作物生產的高適宜地區,叫做「特定農業區」。
但是,這裡的父母官,說這個地方的土地不沃、產值很低,說要徵收土地數百公頃,說未來將開發為300億產值的「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
灣寶的居民說,他們的一切都是土地給予的,他們要保護土地,反對任何形式的開發。
414(星期四)上午九點半,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將進入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大會審查(第二案)。祈求天地眾神,亦懇請社會各界不泯的良心與良知,共同前來護持這片寶地。
請作伙來,肯定農業是國家的根系,農業生產是一切價值的根本,農村生活與文化是台灣重要的資產。
請作伙來,支持在地小農用心血生產作物,用感情照護土地,用行動堅持保衛農地與農業。
請作伙來,反對任何以成長、發展之名,蠶食鯨吞台灣農地的開發行為,反對「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
請作伙來,要求行政院應履行重視農村、農地價值的承諾,落實保護特定農業區、維護糧食安全、工業區避免重複開發等施政方針。要求農委會應基於農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保護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要求工業局應善盡工業區管理之責,勿機巧護航成為浪費土地資源的禍首。要求內政部應落實國土規劃之土地資源定位,阻止不適當、不合理的開發許可申請。
請大家作伙來,呼籲區域計畫委員會委員,為台灣土地、生民、世代、環境、生態發出一道正義的呼吼,駁回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扭轉長期被政、經力量扭曲的國土規劃與區域發展,讓台灣社會遠離隱晦、幽暗與躁動,讓善的力量可以傳頌。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4

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國土失控與濫用的撥亂反正: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二

後龍科技園區既然是一個「不合理、不適當、沒必要」的開發案(見前文),但開發單位(縣府及其委託的顧問公司)以及經濟部工業局卻沆瀣一氣,提供許多錯誤、扭曲的資料,意圖誤導委員判斷與決策,略舉例如下:
其一,錯誤計算,將當地平均產值壓低至4.5萬元。以錯誤的計算方式(擴大分母之耕種面積)將產值壓低5.7倍。如依實際耕種面積計(扣除該年休耕、輪作等非實質農作使用的面積),農作土地之真實平均產值應為26萬元,明顯高於一般水稻區年產值21萬元,更遑論灣寶地區一再被漠視的高產值有機農業全未被納入計算。
其二,扭曲資訊,宣稱地主同意率75%。依據苗栗縣府歷經4個月的調查結果(截至2011310日前),同意與有條件同意的地主僅107人(且有條件同意之「條件」及條件同意之人數從未說明),佔全部地主(431人)不到25%。但苗栗縣府卻將回收問卷(僅142份)中之同意與有條件同意者(107份),曲解為地主同意率75%(107/142),完全未呈現其中289位地主(67%)拒絕作答之事實。
其三,失職失責,工業局放任浪費土地資源。對於苗栗縣工業區閒置問題,經濟部工業局代表在第二次專案小組時竟向與會委員說明「那些都是小面積不足1公頃,要超過5公頃10公頃的工業用地讓廠商得以進駐」,工業局之說法正好與事實相反。依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閒置工業用地資料(已在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為縣府招商使用資料)顯示,苗栗縣不僅已編定之工業用地大量閒置,且竹南鎮、頭份鎮、苗栗市之閒置工業用地,超過10公頃之土地編號皆超過50筆。顯然,工業局不僅搞不清楚狀況,未善盡工業區管理之責,更是背叛行政院施政方針,放任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這樣的盲目支持科技園區開發,早晚會讓行政院背黑鍋。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不僅因錯誤、扭曲的資訊,讓審議過程充滿實質的不正義,更因從未依法提供相關審議文件而造成程序的不正義。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為開發利用,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2項明列所謂「有關文件」包括:三、土地清冊。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然該案審議三年多以來,園區總面積多次修正,卻從未曾提出任何土地清冊以供檢視。此外,苗栗縣政府更無法提出任何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對的,灣寶里居民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時,明確出示七成以上地主的「不同意」證明文件。最後,本案審議過程亦無有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同意文件,更重要的是,農委會已於100128日函知(農企字第0990186286號函)內政部以「,本會未獲貴部所送申請人(苗栗縣政府)明確提出本案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理由,以及影響與衝擊減至最低程度等之補正資料,故本會秉持維護優良農地立場,原則不同意本案之農業用地變更」。
基於程序與實質的不義,以及地主與農業主管機關的不同意,顯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是一件國土濫用與失控的開發行為。然而,本案審議時間將近4年,其中苗栗縣府至少申請8次展延,後龍灣寶鄉親至少11度北上陳情。
每一年的過年,灣寶鄉親都期盼過個好年,但卻總是提心吊膽的年復一年。這樣的審議過程對他們無疑是最殘酷的蹂躪。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應該到此為止了。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5款「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而終結這樣的開發案,也才是對國土失控濫用的撥亂反正,更是台灣社會肯定農鄉與農民的開始。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3

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

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一

苗栗縣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自經濟部工業局961025(工地字第09600781610號)函送可行性規劃報告到內政部,徵求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同意開始,迄今已35個月。
期間,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會議(201064)退回本案,並請苗栗縣政府就審查意見(限期6個月內)補充資料再提會討論。苗栗縣政府於100113日再度函送本案,並已於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310日)經委員決議「諸多爭議苗栗縣政府無法正面回答,因此依上次會議結論,不再給苗栗縣政府補件機會,將本案直接送大會決定。」
檢視苗栗縣政府對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大約有幾種回覆方式,包括避重就輕、答非所問、提供錯誤資料、置之不理等,而這也正是區域計畫委員幾度審理本案過程中,理性討論所面對的最大「困境」。苗栗縣政府根本無法(或者不願意)面對理性的提問,亦從未釐清所有問題,更對委員提出關於「合理性、必要性、適當性」之提問,完全沒有提出明確的分析、評估、說明與回答。
為何如此。原因很簡單,因為本案根本是「不對的事、也選了不對的地方、更是對社會、人文、農村價值有極為嚴重且不可回覆的衝擊」,理由如下:
第一,2010720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接見學者及農民代表後明白表示「未來規劃開發園區不要輕易動到農業區或者特定農業區,尤其是符合高等則、高附加價值、高生產力的特定農業區」、「我講要正面因應糧食危機問題,所以國家很多特定農業區不應該輕易移用」,而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亦追隨其後對媒體說「吳院長指示特定農業區要優先保護」。試問,此一背離行政院的承諾與施政方針的開發案,有何合理性?
其二,苗栗縣府從未釐清選址有幾個基地(方案)、如何評選(過程)、替代方案等,僅列出4個指標(距高速公路、既成都市發展地區、限制發展地區、產業群聚),更未說明指標怎麼確定、透過什麼程序、適宜性分析怎麼進行等。此外,縣府亦從未提出財務計畫,卻可妄下斷言「財務結構並無問題」。簡言之,這是一個沒有選址、沒有適宜性分析的唯一基地,也是沒有財務評估的唯一方案,這樣一個不科學、非理性的荒唐開發案,合理性何在?
其三,依據「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之「閒置工業用地查詢結果」(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係縣府招商使用資料),苗栗縣內有大量「已開發並閒置」的工業用地,另有更多「未開發」的已編定工業用地,主要分佈在竹南、頭份以及苗栗市。大量工業用地閒置,工業局卻放任本案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必要性又何在?
其四,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的基地所在,是苗栗縣農地資源空間規劃所稱的「自然環境最佳的農作地區之一」,更是稻米及其他作物的高適宜地區。且灣寶地區歷經土壤改良、農地重劃以及灌溉農水路改善,成為「物理條件佳、生產力高」的優量農業區,主要生產西瓜、花生、甘薯以及水稻,並與主婦聯盟消費者基金會合作發展有機農業,2010年更開始種植小麥。簡單的說,此地係屬「宜農不宜工」且應完整保護的優良農地,而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乃是將工業擴散到完整的農業用地與特定農業區,完全不適當。
最後,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苗栗縣府提出新方案,園區總面積235.51公頃(原申請總面積362公頃,後經修改為334公頃),其中特定農業區103.6公頃(佔43.99%),屬私人土地82.06公頃(佔34.84%),不論新、舊方案,皆將大面積徵收私有土地並侵吞優良農地,殘害健康的農村、農民與農地,進而打擊農業經濟並危及農糧安全。這是台灣社會典型的高舉「土地徵收」大旗,卻長期蹂躪農鄉與農民的暴虐行為,更是不適當開發案的極致展現。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根本違背政府的國土資源空間配置、農業與農地施政,乃至於工業發展方針。一個「不合理、不適當且沒必要」的開發案,只會讓國土徹底失控與濫用。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1款「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