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8日 星期五

馬市長環保再檢驗

前言:2005109日本人接受聯合報電話訪問,1010林宜靜記者以「陽明山開發案,北市政治考量多於環保堅持?」為標題質疑市府團隊。當日環保局立即發表新聞稿,堅持聲明該案「依法行政,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先生去函自由廣場,然其澄清內容不僅根本未回答所有質疑,更流於劣質的口水指控,完全無助於該案之釐清,故再以「馬市長環保再檢驗」乙文投書,惟並未刊載,全文如下:

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先生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投稿貴報之言論,不僅完全未澄清本人十月六日所提之質疑,為避免其模糊焦點又打爛仗之投書誤導台北市民,願再提出以下事實與問題以供釐清,並就教台北市政府:
一、呂秘書言,「本案八十九年三月現地監督查核時,發現多項與原環評內容不符,進而要求提出差異分析」。請問,為何當時未依環評法要求停止施工並處以罰鍰至其改善,而竟同意追認差異分析?又言,「其九條六米巷道之闢建,水保主管機關市府建設局已依法告發;環保局部分,相關人員監督不周之責,已受行政處分」。請問,是否只要有「告發」與「失職之行政處分」,就可讓該「開發」繼續進行?市府一切所謂的「處理」為何從沒有解決「違法開發的事實」?再言,「開發單位違法之事實,環保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函知開發單位未經環評核准前不得施工,俟後亦已告發和處分」。此言頗具戲劇性。請問,如果該函具有法律效力且確實執行的話,為何該案在環評核准前即已完成施工且有日後的「不用恢復原狀」之決議?又環保局為何延宕至949月該案通過環評後才予告發和處分?
二、93831日市府第35次環評會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恢復原狀,然都市發展於94428日發函開發單位(北市都規字09432016400號)稱「本局931213日召開會議結論,決議暫不要求其先依民國85年環評定稿時之原地形地貌還原,但仍應加強綠化植栽」。請問呂秘書,此舉是否即是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本人何有所謂不公平之指控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之行徑!
三、馬市長向來講究專業,那麼請問,為何93831日之環評決議從未落實執行,市府可有其他超越專業的考量?又,新任環評委員毫無理由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請問市府究竟要尊重的是「專業」還是「否定專業的新專業」?
四、本人該文之引言,係取自929日聯合報版面,絕無未詳查證之不實指控,亦願意再引一段該版面呂秘書之言以昭公信,其言「雖通過陽明山保變住6-6案,但附帶嚴格的開發限制,最重要的是依通過的審查結論確實執行」。此話不僅凸顯市府的荒謬與市民的無奈,亦可為馬市長的「嚴格把關」下一個註腳。請問,如果民國85年的環評報告書與18條但書市府有嚴格且確實執行的話,還會有九條道路嗎?那麼,再次提出嚴格的開發限制,有用嗎?有意義嗎?
如果市政府不願面對問題癥結,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絕對會是一切講究依法且尊重專業的馬市長任內永遠的環保之痛!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6期,2005/10/28

馬市長的環保大鬍渣

前言:2005105日,各報紙媒體皆登載馬市長率20多位民意代表前往環保署,就坪林行控中心通車案批評環保署長張國龍對交通部讓步,並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開罰。本人配合馬市長之踢館行動,以「馬市長的環保大鬍渣」乙文投書自由時報自由廣場(106日標題改以「馬市長環保?」刊登),要求馬市長必須用同樣的標準與堅持,捍衛台北市陽明山區之環境正義。原文如下:

日前馬市長化身環境正義使者,高舉環評法的大旗,率民意代表拜會環保署長,針對坪林行控中心通車與翡翠水庫水源保護爭議,要求環保署應硬起來依法對交通部開罰。我們必須用同樣的環評堅持與標準,徹底檢驗台北市保變住6-6案所創下的環評大惡例。
馬市長於928日面對議員之質詢時言「陽明山保變住6-6的開發案是在陳水扁市長任內通過,他上任後一直嚴格把關,一切都有公文為證」,此話前半屬實,後半段則待檢驗。該案確於858月陳總統任市長時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而該環評報告書與18條條件但書,則成為檢驗馬市長繼任後是否嚴格把關的重要依據。
85年通過之環評報告書與88年通過之水土保持計畫中皆無九條道路,但開發單位卻逕自891110日起,以迄9265日間,違法新闢九條道路及擋土牆。其間,僅市府建設局依水土保持法於90103日及9171日分別處以罰鍰,卻從未見環保局依環評法盡追蹤、監督之責,進行違法取締,故違法的九條新增道路仍逐一完成。
又環保局表示「環保局已依違反環評法處罰30萬元,要求就變更部分提出差異分析重辦環評」,此言之邏輯順序恰好相反。環保局並未依法處理,且竟將九條道路納入重辦環評內容,但被環評委員於938月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予恢復原狀。荒謬的是,市府不但未依環評決議執行,反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認定九條道路僅需加強綠化植栽,無須恢復原地形地貌,並再度將本案之環境差異分析送入環評會議。94年元月新任環評委員到任,6月審議時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並於95日審查通過。此時,環保局才依95日環評決議補行罰款。至此,九條違法道路確定罰錢了事,就地合法。
我們對馬市長的質疑是,為何可以市府內部研商會議推翻環評決議?為何新任委員毫無理由而可以完全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又為何環保局不依環評法之規定按日處以連續罰鍰?建設局亦未依水土保持法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而任令本案徹底破壞環評機制,難道這就是「嚴格把關的環境正義」嗎?未來,若全台所有開發案皆以本案之模式,漠視環評制度之遊戲規則,違法開發在先,再將之送環評會議審理,迫使環評機制背書,請問馬市長:我們要環評制度作什麼?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5期,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