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05年10月9日本人 接受聯合報電話訪問,10月10日 林宜靜記者以「陽明山開發案,北市政治考量多於環保堅持?」為標題質疑市府團隊。當日環保局立即發表新聞稿,堅持聲明該案「依法行政,並秉持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 先生去函自由廣場,然其澄清內容不僅根本未回答所有質疑,更流於劣質的口水指控,完全無助於該案之釐清,故再以「馬市長環保再檢驗」乙文投書,惟並未刊載,全文如下:
台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執行秘書呂登陸先生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投稿貴報之言論,不僅完全未澄清本人十月六日所提之質疑,為避免其模糊焦點又打爛仗之投書誤導台北市民,願再提出以下事實與問題以供釐清,並就教台北市政府:
一、呂秘書言,「本案八十九年三月現地監督查核時,發現多項與原環評內容不符,進而要求提出差異分析」。請問,為何當時未依環評法要求停止施工並處以罰鍰至其改善,而竟同意追認差異分析?又言,「其九條六米巷道之闢建,水保主管機關市府建設局已依法告發;環保局部分,相關人員監督不周之責,已受行政處分」。請問,是否只要有「告發」與「失職之行政處分」,就可讓該「開發」繼續進行?市府一切所謂的「處理」為何從沒有解決「違法開發的事實」?再言,「開發單位違法之事實,環保局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函知開發單位未經環評核准前不得施工,俟後亦已告發和處分」。此言頗具戲劇性。請問,如果該函具有法律效力且確實執行的話,為何該案在環評核准前即已完成施工且有日後的「不用恢復原狀」之決議?又環保局為何延宕至94年9月該案通過環評後才予告發和處分?
二、93年8月31日市府第35次環評會決議不通過且九條道路部分應恢復原狀,然都市發展於94年4月28日發函開發單位(北市都規字09432016400號)稱「本局93年12月13日召開會議結論,決議暫不要求其先依民國85年環評定稿時之原地形地貌還原,但仍應加強綠化植栽…」。請問呂秘書,此舉是否即是以內部會議研商否定環評決議?本人何有所謂不公平之指控與欲加之罪何患無詞之行徑!
三、馬市長向來講究專業,那麼請問,為何93年8月31日之環評決議從未落實執行,市府可有其他超越專業的考量?又,新任環評委員毫無理由徹底推翻前任委員會之決議,請問市府究竟要尊重的是「專業」還是「否定專業的新專業」?
四、本人該文之引言,係取自9月29日聯合報版面,絕無未詳查證之不實指控,亦願意再引一段該版面呂秘書之言以昭公信,其言「雖通過陽明山保變住6-6案,但附帶嚴格的開發限制,最重要的是依通過的審查結論確實執行」。此話不僅凸顯市府的荒謬與市民的無奈,亦可為馬市長的「嚴格把關」下一個註腳。請問,如果民國85年的環評報告書與18條但書市府有嚴格且確實執行的話,還會有九條道路嗎?那麼,再次提出嚴格的開發限制,有用嗎?有意義嗎?
如果市政府不願面對問題癥結,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開發案絕對會是一切講究依法且尊重專業的馬市長任內永遠的環保之痛!
台灣生態學會電子報第86期,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