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2日 星期三

農地多功能性的台灣經驗:底渣回填


20111118保育團體與立委召開記者會,揭露台中清水、龍井等農地遭回填垃圾焚化爐底渣,與會之環保署官員稱業者合法申請,並未違反環保署的再利用規範,但農委會官員則認為業者之現場堆置已違反農地使用(非農地農用)。
2012213行政院環保署召開「垃圾焚化爐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修正草案」公聽會,其中「第7條增訂產品使用於農地時,不得用於直接農用之用途範圍,以降低經食物鏈傳輸污染風險;如非作為直接農用之用途範圍,施作時須具備隔離措施,並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可。」環保署並於次(14)日發出新聞稿回應媒體「焚化爐底渣放行農地」之報導,並澄清「是加嚴管理,非放行填農地」。
從環保署的作法與說法,可以確定幾件事:第一是焚化爐底渣回填確有污染風險。第二,環保署的修正草案確實是對底渣業者「加嚴管理」,因過往根本沒有管理。第三,但也確定修正草案是對農地使用與農糧安全管理開門「放行」,因為原有管制體制(法制與行政)並未同意。第四是最荒誕的事,環保署突然變成農地使用的主管機關,且愛怎麼用就怎麼用,而真正的主管機關(農委會與內政部)卻置身事外。
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法,在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的政策宣示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興建農舍,內政部(營建署)與農委會於2001年共同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共同管制農舍申請資格、建築規範等。但底渣回填農地本就是一種農地使用行為,其管理方式卻是由環保署主導,並自行劃分可與不可使用、如何使用?顯然地,整個政府的行政體制已是多頭馬車亂了套,而台灣社會風險的威脅(農地危機、糧食安全)已非兵臨城下,而是上演實境秀。
好吧,如果環保署要獨攬業務,那麼就必須具體回答以下問題:
1、底渣回填憑什麼可以分為直接與非直接農用、依據為何?又為何直接農用需降低傳輸污染風險,而非作為直接農用就不需要?
2、底渣回填非作為直接農用之農地,將影響農地之範圍、面積、區位分佈如何?對於農地健康與農糧安全有何衝擊?是否完成全盤評估?
3、底渣回填再利用是不是土地利用行為?若不是,為何不是、怎樣才算是?若是,現行法令如何規範?若無法規範,如何補救?
4、農地農用是農地政策的首要目標,底渣回填農地是不是「農用」?若不是,為何開門放行?
1990年代開始,以歐洲為主的許多國家,重新肯定農業與認同鄉村的價值,認為農業扮演的角色與農地的價值不只是鄉村的經濟生產,更重要的是環境與景觀的維護、水資源的管理、洪氾的管制以及社會文化的承襲等功能,此一農業與農地多功能性(Agricultural Multifunctionality)的觀念亦已成為歐盟、瑞士、挪威、日本、中國、韓國等國家對抗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農業貿易觀點,保護本國農業、農地與農民利益的基本立場。
201151011日農委會舉行「全國糧食安全會議」,得出14項關鍵策略,其重要結論包括:訂定國內糧食自給率,在 2020 年提高至40%(目前為32%);訂定糧食安全風險管理及強化農地維護、農業用水有效利用等。農委會新聞公報並宣稱:兩天結論將與相關部會納入政策規劃項目,具體落實,以維護國內糧食安全。台灣農業的多功能性與農地的多功能價值已不言自明。
然而底渣回填農地,不論是直接或非直接農用,已是一種嚴重危害農糧生產環境的利用行為。難不成是環保署創新思考,意圖創造全球農業與農地多功能性的新地景:底渣回填。
人與土地的交惡,正是人與自己交惡的第一步。環保署應該懸崖勒馬,勿以環保之名染污農業生產環境,這是與農為敵,並讓全民面臨風險威脅。而農委會與內政部更應勇敢站出來,對底渣回填農地說不,這只是盡一份應然的職與責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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