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8日 星期一

頭過身就過

北投行義路溫泉就地合法記


2008年開始關注北投行義路保護區變更案,5年來,最後可歸結出簡單而深刻的註腳,就是「切割與折衷,是就地合法的法寶」。這事,一般人是做不來的,得要有專業文官的配合,以及專家委員的背書,才能讓一切很精準而專業的通過。於是,都計專業與開發業者之間,似乎已無啥分際,或者可以說是緊密的建立起「以開發為導向」的伙伴關係。
20136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06次會議,第二案審議「變更台北市北投區行義路一小段49地號等保護區為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會議前幾日,營建署承辦單位私下透露「壓力很大」,這句話很容易解讀,意思就是「會通過」,問題是會怎麼通過。
案名不是問題?
事實上,北市府為了順利變更,在歷來審議過程中無所不用其極(請參見作者歷來文章),足可謂是以專業為就地合法奉獻的經典。
本次會議更是修改案名,在原案名加上「第一階段:可申請變更溫泉產業特定專用區開發許可範圍」,這樣分階段的作法,是故意將完整都計案做切割,並製造第一階段不重要(僅是開發許可範圍)的假象,讓它頭(第一階段)先通過,後續身(第二階段)就很容易接續通過。未來可以想見的畫面是,業者將會質問「第一階段都通過了,為什麼第二階段還要阻擋?簡直是欺壓」。
此外,這個混雜了「變更」與「申請」的案名,宣稱實質上尚未變更,只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但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的審查是內政部都委會的職權嗎?這樣的做法,很顯然地,就是要都市計畫委員背書。而內政部都委會,面對這個與台北市都委會(2008年)審議通過不同案名,以及專案小組9次會議亦不相同案名的個案,竟也就這樣通過了,也真的背書了。
安全有虞沒關係?
專案小組審查時強調以「保育與安全」為變更最高原則與目標,也要求整體規劃必須安全無虞。,而北市府所提供的會議資料中,也一再強調「無潛在地質災害與環境敏感之保護區」。但是,本案審議至今,北市府從未能確保安全無虞。
其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可以提供高、中、低地質災害潛勢區之套疊圖,但是北市府歷來僅自行疊圖,且強調「僅供參考」,這根本就是敷衍且不願意負責任的作法。而就算依市府疊圖,部分基地仍位於敏感區,且變更之全部範圍被環境敏感區團團圍住,這叫做安全無虞嗎?但是,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也就這麼通過了。

造災無所謂?
台灣歷來的災難顯示,在A區域造災,未必會在A區域致災,且很可能在其他區域致災。本案保護區位磺溪水系,而磺溪下游即是台北市區。我在會議中發言(體制稱為陳情,但我不以為然)「如果各位委員認為台北市並不危險、不會有災難,也就是認為台北市是個強壯的城市、很安全,那您們就讓本案通過吧!」沒想到,還真的就這麼通過了。
但我發言時也特別強調,1993年時我服務於營建署都市計畫組時,承辦「廬山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當時南投縣政府即是要將許多商業、旅館的違法土地使用就地合法,我陪同都委會委員前往現勘,一位委員邊看邊搖著頭告訴我「不能過,不能過,過了我們是要負責的。」
是的,這些委員讓本案通過,就應該負責任。
溫泉法當令箭?
這個變更案本來與溫泉法無關,因為溫泉法規範的是「水權」,並非「土地使用管制」。且溫泉法之緩衝期(201371日),緩衝的亦是水權的管理,絕非土地使用管制,而緩衝期要改善的也當然不是土地使用管制,而是業者的違法行為。
依溫泉法的規範,違法土地使用的業者當然無法取得溫泉標章。因此,北市府與溫泉業者一致地認為,土地使用的約束應該改善,故以溫泉法緩衝期將屆為由,打破土地使用管制的門。此一作法,無疑就是明白的要求都市計畫委員會「就地合法」。
行義路溫泉的違法問題,是北市府長期行政怠惰與失職,放任、縱容業者所造成,北市府從未面對失職的究責與懲處,卻在會議中直接地對委員表明「本案若維持保護區,就會繼續保持原狀,無法管理。」這不僅說明了台北市政府對行義路溫泉區土地使用全盤的失職、失責,更是失能、失智到了極點,北市府無疑地是直接向委員擺明,若維持保護區,就是不會依法管理,只會繼續擺爛、放任違法。
但是,都委會的委員們竟也買單了。這樣的都市計畫,這樣的專業,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折衷法頒發「免開罰許可」
不只是北市府切割個案,將全案切割為兩個階段,內政部都委會也在不知名的壓力與運作下,展露了一手,而且更完美。
北市府的整體規劃將全案分為ABCDE五個開發許可單元,其中E單元沒有業者。內政部都委會提出三個討論的方案,方案1是「本計畫案仍維持保護區,僅於主要計畫劃設ABCDE等五個開發許可單元開發許可範圍,俟各開發許可範圍整合提出整體開發計畫經市府審查通過後,再分階段報由本部核定變更為溫泉產業專用區。」這麼長的文字,其實就是通過這五個單元為開發許可範圍。方案2則是「依方案1辦理,剔除AE開發許可單元。」方案3「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很顯然的,第2案叫做折衷方案,是一般人都會以為最可能通過的方案,然而會議當天支持變更的三位發言者中,有二位是A單元業者,他們認為不能未審先判、未造災就先規範。於是,當天通過的既不是剔除AE單元的第2方案,也不是五單元的第1方案,而是第1與第2方案的再折衷方案,同意將ABCD四個單元劃為開發許可範圍。折衷後再折衷,到最後只剔除了「依市府資料沒有業者」的E單元。這種只要有業者就通過的作法,顯然就是在為業者解套,說得更坦白與準確一些,這根本不是劃設開發許可範圍,而是頒發一張溫泉法71日緩衝期到期後的「免開罰許可」。

2013625日,我見證了一場都市計畫「庖丁解牛、游刃有餘」的戲。當具有知識與技術、嫻熟律法與工具的專業者,鼓動起專業的羽翼,為就地合法鋪路、護航,還有什麼做不到的?還有什麼不能通過的?
為了達到變更的目的,於是創造出一個既切割又折衷的「都計異形」,讓城市保護區的失守如此的輕而易舉,也讓9次專案小組的討論,徹底成為一齣歸零的荒謬劇。
我真的相信,這一切其實「他們」早就講好了,至於「他們」是誰,有形或無形,我真的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們」成功了。

後記:
我在628日將會議發言打成文字稿,寄送給內政部營建署,讓其便於列入會議紀錄,並以電話確認,不料獲得以下回應:「你發言時並未要求納入會議紀錄,因此,說完就說完了,不納入會議紀錄。」我立即正式發文給營建署嚴正要求,後賴都市計畫組副組長的調整才予納入。
只要是稍稍瞭解民主法治的內涵與公民參與的價值的朋友,都會和我一樣感到離譜與荒謬,但這就是台灣都市計畫的現實與真實。
台灣整個都市計畫的體制,距離人民很遙遠、很遙遠,遑論土地、環境與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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