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雲淡風清中科四

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案爭議三年多來(2009年起),不管耗費多少爭辯時間,結果總是國科會(中科管理局)輕而易舉的勝出,從要地到搶水,從友達來到不來,從光電、半導體變更為精密機械,這一切似乎是雲淡風清,但是對於土地、環境、居民與生命而言,卻是不可回復的步伐。
201324日環評大會(229次會議)審查變更中科四期原環評結論,表面上8小時表達意見、充分討論,事實是結論依然輕而易舉的改變了。
這個開發案的根本問題在於「選了不對的地方」,既缺水又地層下陷,更是農業生產的敏感地帶,完全與國土計畫相違背,這樣不合理、不適當的開發許可當然會被法院撤銷[1]
源頭出錯,往下走就一路出問題,特別是對農業生產環境的衝擊,既要搶用農業用水,更要排放產業廢水。而環評倘若只能做為環境保護末端的擦屁股工具,可想見一旦源頭吃了瀉藥,末端永遠擦不完也擦不乾淨。
20091110日公告的環評審查結論,廢水有三個排放方案(濁水溪、舊濁水溪、海洋放流),且都屬環境可接受風險,也就是環評通過時廢水到底排哪裡並不確知,而是日後交由開發者決定,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作法。但是3年後的環評,竟仍不需確定排到什麼地點,而只是將海洋放流方案刪除,留下濁水溪與舊濁水溪方案,由開發單位自行決定。
此外,20091110公告的環評審查結論:「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開門了,變更為有條件同意先行營運[2]。這個決議將會造成營運的既成事實,極可能讓開發許可的行政訴訟重演中科三期的「信賴保護」荒謬劇。亦即未來內政部對行政法院判決所提的上訴一旦敗訴,國科會即可表示「裁定不及於第三人」、「停工不停產」,內政部亦可學習環保署直嗆「後果法院自行負責」,緊接著由行政院長表達「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是憲政危機」,並由總統出面背書,強將企業利益假作公共利益。這是2010730,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對中科三期「立即停止執行」後國家機器的本能反應,而今環評開門繼續製造問題。
中科四期一路錯到底,錯得雲淡風清、輕而易舉。心底一直有個疑,友達來與不來這一場騙局,為何從不曾有人負責?或者社會認可來也好、不來也好,回不去、不可回復了更好?一想到24日環保署門前的記者會,來自地方的議員甚至居民說出不反對中科四期,而是反對排放濁水溪之語,其實已道盡了一切。
為什麼只有科學園區的發展才叫做發展?為什麼政府永遠只給地方一個選項?為什麼台灣社會自取滅亡的路可以走得這麼雲淡風清?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0121011日判決撤銷。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第229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四期(二林園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變更審查結論」討論案決議附表一(六):進駐廠商產生廢(污)水如符合環評承諾及生活污水符合建築物生活污水回收再利用建議水質,且全數於園區內回收使用,不排放於地面承受水體時,開發單位得同意其營運;其未採全回收再利用時,應於放流水排放專管施設完成後,始得同意進駐廠商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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