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國土失控與濫用的撥亂反正:

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應駁回後龍科技園區之二

後龍科技園區既然是一個「不合理、不適當、沒必要」的開發案(見前文),但開發單位(縣府及其委託的顧問公司)以及經濟部工業局卻沆瀣一氣,提供許多錯誤、扭曲的資料,意圖誤導委員判斷與決策,略舉例如下:
其一,錯誤計算,將當地平均產值壓低至4.5萬元。以錯誤的計算方式(擴大分母之耕種面積)將產值壓低5.7倍。如依實際耕種面積計(扣除該年休耕、輪作等非實質農作使用的面積),農作土地之真實平均產值應為26萬元,明顯高於一般水稻區年產值21萬元,更遑論灣寶地區一再被漠視的高產值有機農業全未被納入計算。
其二,扭曲資訊,宣稱地主同意率75%。依據苗栗縣府歷經4個月的調查結果(截至2011310日前),同意與有條件同意的地主僅107人(且有條件同意之「條件」及條件同意之人數從未說明),佔全部地主(431人)不到25%。但苗栗縣府卻將回收問卷(僅142份)中之同意與有條件同意者(107份),曲解為地主同意率75%(107/142),完全未呈現其中289位地主(67%)拒絕作答之事實。
其三,失職失責,工業局放任浪費土地資源。對於苗栗縣工業區閒置問題,經濟部工業局代表在第二次專案小組時竟向與會委員說明「那些都是小面積不足1公頃,要超過5公頃10公頃的工業用地讓廠商得以進駐」,工業局之說法正好與事實相反。依苗栗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閒置工業用地資料(已在第二次專案小組確認為縣府招商使用資料)顯示,苗栗縣不僅已編定之工業用地大量閒置,且竹南鎮、頭份鎮、苗栗市之閒置工業用地,超過10公頃之土地編號皆超過50筆。顯然,工業局不僅搞不清楚狀況,未善盡工業區管理之責,更是背叛行政院施政方針,放任重複開發、浪費有限土地資源,這樣的盲目支持科技園區開發,早晚會讓行政院背黑鍋。
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不僅因錯誤、扭曲的資訊,讓審議過程充滿實質的不正義,更因從未依法提供相關審議文件而造成程序的不正義。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1項第2款規定「為開發利用,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又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2項明列所謂「有關文件」包括:三、土地清冊。五、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六、相關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然該案審議三年多以來,園區總面積多次修正,卻從未曾提出任何土地清冊以供檢視。此外,苗栗縣政府更無法提出任何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對的,灣寶里居民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時,明確出示七成以上地主的「不同意」證明文件。最後,本案審議過程亦無有農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之同意文件,更重要的是,農委會已於100128日函知(農企字第0990186286號函)內政部以「,本會未獲貴部所送申請人(苗栗縣政府)明確提出本案無可避免使用農地重劃土地之理由,以及影響與衝擊減至最低程度等之補正資料,故本會秉持維護優良農地立場,原則不同意本案之農業用地變更」。
基於程序與實質的不義,以及地主與農業主管機關的不同意,顯見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是一件國土濫用與失控的開發行為。然而,本案審議時間將近4年,其中苗栗縣府至少申請8次展延,後龍灣寶鄉親至少11度北上陳情。
每一年的過年,灣寶鄉親都期盼過個好年,但卻總是提心吊膽的年復一年。這樣的審議過程對他們無疑是最殘酷的蹂躪。後龍科技園區開發案應該到此為止了。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理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21項第5款「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之規定,不許可開發並直接駁回該案。而終結這樣的開發案,也才是對國土失控濫用的撥亂反正,更是台灣社會肯定農鄉與農民的開始。
環境資訊電子報201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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